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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2日 11:1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WTO所倡導的貿易自由化使關稅、配額、許可證等傳統保護手段的作用大大削弱,以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為主要手段的貿易摩擦已成為各國經濟發展中“沒有硝煙的戰爭”。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5年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51起,涉案金額17.9億美元,已連續11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

  反傾銷成為最常用貿易保護工具

  根據2005年5月世界貿易組織公布的統計數字,從1995年至2004年,全球共發起反傾銷調查2646起,僅2004年下半年,就有17個WTO成員對32個國家和獨立關稅區的出口產品展開了103起反傾銷調查,其中發達成員占26起。在過去十年,印度(400起)、美國(354起)、歐盟(303起)是WTO中提起反傾銷訴訟最多的三個成員。反傾銷已經成為主要經濟體特別是發達國家最常用的貿易保護工具。

  統計還顯示,截至2005年6月,WTO共受理各類貿易爭端332起,遠遠超過GATT運作48年所受理的238起。其中既有涉及全球范圍的貿易摩擦,如日美“汽車戰”、歐美“香蕉戰”以及美國實施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引發的全球鋼鐵貿易戰,也有涉及古巴、巴拿馬、新西蘭等諸多發展中小國的貿易摩擦。貿易摩擦的范圍已經打破了僅局限于發達國家間的格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間的摩擦迅速上升。在WTO所受理的332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成員作為申訴方的有182起,約占54.6%,作為應訴方的有142起,約占42.5%。而在GATT受理的238起貿易爭端中,發展中成員作為申訴方和應訴方總共才占25.6%。

  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5年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51起,涉案金額17.9億美元,已連續11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2005年,我國還遭遇國外發起的特保案件7起,涉案金額2.2億美元;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額0.9億美元。

  據商務部介紹,從國別看,美洲國家對我國特保調查及威脅增加,7起特保調查中有5起發自美洲國家。歐盟、美國對我國貿易救濟調查仍居高不下,涉案金額14.8億美元,占全部涉案金額約70%,且歐美在適用反傾銷規則方面更趨嚴格。另外,亞非拉發展中國家對我國貿易救濟調查頻繁,全年共發起貿易救濟調查37起。

  從涉案產品看,主要集中于輕工、紡織、機電等我國具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其中紡織品貿易摩擦最為突出。

  從救濟手段看,仍以反傾銷調查為主。特保調查于2005年下半年進入第二次頻發期。發達國家頻頻使用技術性貿易措施和

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利用進口禁令、海關估價過高等手段對我國出口產品設限。

  企業應成為反傾銷應訴主體

  業內人士分析,長期以來,我國向歐盟、美國出口的產品大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如紡織品、服裝、鞋、玩具、家用電器、箱包等。這些附加值不高、產品差異化水平較低而價格競爭力又較強的產品出口,一旦大批量出口后,極易引起歐盟、美國的警惕,導致我國出口產品遭遇種種限制。此外,我國的對外貿易地理方向比較集中,出口產品75%以上銷往美、日、歐盟這三大地區,而這三大地區既是全球經濟衰退的主流,也是非關稅壁壘的發源地,因此,貿易保護主義重新升溫。

  另外,國內企業為爭奪市場,相互間壓低價格,致使少數地方出口秩序較混亂。而我國的出口企業對特定市場大多缺乏長遠打算,一發現新的市場,就會蜂擁而入,最終結果不是被進口國進行反傾銷,就是被當地消費者放棄。這種低價出口和出口的無序增長,不僅使我們喪失了正常應得利潤、自降了出口商品的檔次,更加大了我國遭遇貿易摩擦的幾率。

  我國企業的自我防護意識差、預警機制不完善也加重了我國在貿易摩擦中的損失。更重要的是,由于對國外市場的動態了解不及時,即使在國外企業或行業中介組織已經決定或表現出對某種出口產品的關注,并可能付諸調查、決定立案時,部分企業仍不改原有的出口戰略,繼續大量涌入出口市場,使自身陷于被動地位。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副代表兼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王世春局長曾表示,反傾銷應訴決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更是企業的事。政府的工作是指導協調,搞好各方面的服務,在反傾銷應訴個案中,政府不能越位,代替企業打官司,企業應當成為反傾銷應訴中的主體。

  王世春說,在應對國外貿易摩擦的同時,企業不能回避自身在生產、銷售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在生產環節,要從以犧牲環境、大量消耗資源,漠視勞工權利為代價的數量擴張型向注重質量、注重效益的質量擴張型轉變。在出口環節上,要積極實施市場多元化、以質取勝的經營策略。在面對國外貿易限制措施時不等、不靠,主動提升自身應對能力。要善于運用貿易救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小知識:

  反傾銷概念及其界定

  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的價格或低于成本的價格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所謂反傾銷就是指進口國(地區)對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采取嚴厲的措施以抵消對本國(地區)產業所造成的損害,防止對新建產業的威脅。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只有符合下述三個條件的傾銷才能實施反傾銷制裁:

  1、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所謂正常價格是指:A、相同產品在國內消費時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B、在正常交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C、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推銷費用和利潤。但在具體議定過程中,由于各國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不同,各國對生產成本核算的方法也不同。這就使正常價格的認定存在極大的偶然性和非科學性。

  2、傾銷產品對進口國相似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國內某項新建產業產生嚴重阻礙。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對“實質損害”或“嚴重阻礙”的界定比較模糊,使得損害的確定極具主觀性。

  3、傾銷與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因果關系的認定往往非常困難,其它因素導致的損害往往被忽略或故意不予考慮,而過多地考慮傾銷對產業和市場所造成的損害,使得反傾銷得以成立。

  反補貼

  所謂反補貼,是指成員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正的競爭秩序,針對補貼行為采取措施以便抵消不正當補貼的行為。反補貼措施,是指進口成員針對出口成員對其產品進行法律不允許的補貼而對進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的報復措施,反補貼的主要措施就是對享有補貼的進口商品征一種特別的關稅———反補貼稅。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規定,只有當禁止性補貼和可申訴補貼進口成員的產業造成損害時,才可采取反補貼措施,而對不可申訴補貼不允許進行反補貼措施。

  采取反補貼措施前,通常要經過以下程序:⑴調查;⑵證據收集;⑶協商;⑷損害的確定;⑸補貼額度的計算。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當進口激增的產品,對生產國內同類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國采取的一種限制進口的措施。如提高關稅、實施關稅配額等。通常認為,反傾銷和反補貼針對的是不公平的貿易,而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的貿易,所以保障措施實施具有其相當的特殊性。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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