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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范圍擴大到9座以上客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1日 15:39 經濟參考報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范圍擴大到M2、M3類車輛,即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的載客車輛。至此,《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實施范圍已擴大到M類全部車輛。

  2004年3月12日,四部委聯合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決定首先從M1類
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一年以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國內外汽車制造廠進行了近40次主動召回,涉及車輛37萬余輛。在此基礎上,為了進一步推進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保護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經研究決定將事故頻發、問題突出的M2、M3類車輛也納入召回管理范圍之內。

  按照《管理規定》,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另一方面,車主應當積極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對于明知有缺陷而隱瞞不報的汽車制造商,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進行召回外,還要向社會公布,并依情節輕重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公眾還可以通過主管部門設立的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網站來了解更多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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