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企業也喊冤?
本報記者王建平
最近,惠州市惠東縣吉隆鎮華達、仕發、美人匠等7家鞋業有限公司分別接到縣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責令這7家鞋廠在限期內執行申請人惠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
05年9月2日作出的惠東勞社字(2005)第15號、16號等《行政處罰書決定》的義務。即向縣法院繳交應執行案件款20000元,逾期滯納金45000元,補回申請人訴訟費100元,三項合計65100元。逾期不執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輺|縣7家鞋廠為什么會被縣法院強制執行?這7家被申請的企業與縣勞動保障部門又有什么法律糾紛?為此,記者來到惠東縣進行采訪。
企業:合法權益遭到侵犯
惠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為什么要對這7家企業進行處罰?接著,記者采訪了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主管的何隊長,他向記者介紹講述了這一案件的原由。
他說,《勞動法》頒布已經10周年,可在惠東縣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用工很不規范的現象。去年,根據縣勞動保障局的要求,縣勞動監察大隊組成2個工作組,分別在吉隆、黃埠兩鎮各抽查了40家企業。發現被抽查的企業中,用工不規范的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沒有辦理招用工手續,沒有進行勞動年審,沒有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等。于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他們及時發出了整改指令書,要求他們在當年的4、5、6月進行自行整改,并補辦招用工手續。
自從整改通知書發去出之后,大部分有問題的企業已自行整改,可有少數的企業還是沒有行動。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只好親自下到這些廠里進行教育,督促整改。到2005年7月為止,仍舊有仕發、華達等7家鞋廠拒不接受整改意見?h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還通知這7家企業前來進行陳述和申辯理由,他們也沒有接受。
為了徹底達到教育整改的目的,2005年9月2日,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向仕發、華達等7家鞋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作了2萬元的處罰。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他們,在接到該處罰決定書后60日之內向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惠東縣政府提請行政復議,也可向惠東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在60日之內這7家企業并沒有行使自已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按時繳交2萬元的罰款。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只好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五十一條規定,除了摧交2萬元的罰款外,還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合約4.5萬元。同時,申請惠東縣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何隊長還告訴記者,企業按用工人數繳交勞動調配費是這次抽查的一個方面,如果他們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前繳交了,可能會考慮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主要是在企業用工規不規范上考慮,完全是依法行政,并不存在侵犯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至于為什么會只處罰這7家企業?何隊長還解釋說,由于勞監部門人手不夠,這次只抽查了部分企業,如果發現哪些企業用工不規范也歡迎大家舉報,縣勞監部門同樣依法查處。
勞監部門:強制執行合理合法
惠東縣仕發鞋業有限公司的老板林仕發告訴記者,他的鞋廠在1990年開辦時就到吉隆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所辦理了招用工手續,以后每年在交勞動調配費由鎮勞動管理所代理年審就行了。
2004年,廠里所交的勞動就業調配費是4000元。沒想到2005年被突然增加到1.2萬元,他一下無法接受,認為鎮勞動管理所向工廠收繳勞動調配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信口開河,擅自抬高該項收費,當場就拒絕了。因此,2005年他的招用工手續也沒有得到及時年檢,這不是工廠自己的過錯,完全是鎮勞動管理所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林仕發很氣憤地說,他于2005年12月1日到鎮勞動管理所交完當年的勞動調配費后,12月26日就接到了縣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通知》、《行政裁定書》。他想不明白的是既然交了勞動調配費,為什么還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再說滯納金大于本金是不是合法?
從另一方面講,(2005)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認定他們的用工人數也不正確,他們工廠真正的固定工才50多人,且全部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勞動合同的是臨時性幫工,干3至5天就走了,而勞動保障部門強行認定他們有150人,從而單方面提高勞動調配費,這是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
針對這一問題,美人匠鞋業有限公司的老板林煥民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說,惠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05)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身就不公平,黃埠和吉隆兩鎮大部分企業招用工手續都很不規范,為什么只處罰他們7家鞋廠?
再說這幾年工廠確是不景氣,特別是去年被外商騙走了200多萬元的貨款,導致工廠資金周轉特別困難,勞動調配費遲交了幾個月難道就會遭此嚴重的處罰?他希望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將近年來的收費情況向所有企業公開,不要只把矛頭對準某些企業,不要因企業沒有及時繳交勞動調配費就不給予辦理勞動年審。
主管部門:勞動調配費收取有依據
這7家企業所反映的收取勞動調配費是否合法?記者接著采訪了惠州市物價局的有關負責人。
他們告訴記者,關于勞動調配費的收取,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在粵價(2004)334號文第一點已作出規定,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發改價格(2004)1405號文第二點有關要求,經對農涉及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重新審核,降低原省政府批準收取的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的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10元,降為每人每月9元。
就勞動調配費的收取,惠州市政府辦公室在1996年10月20日發布的《轉發市勞動局物價局關于加強臨時工調配費管理工作的意見通知》中第二點也作出明顯規定:“各級勞動行政機關所屬的就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責任制,嚴格按市政府(1995)73號文規定,實行‘兩證一票一簿’制度,做到管理、收費、服務一體化!睆囊陨蟽牲c分析,勞動調配費必須按每人每月9元的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抬高收費標準。
勞動調配費究竟按哪種用工類型的人數來收取?沒有繳交勞動調配費到底合不合法?記者接著來到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了進一步了解。勞動就業科的田主任介紹說,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五條、十五條、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招用流動人員后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按省物價局的規定繳納勞動調配費。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將審查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就業情況納入勞動年審范圍。
這充分說明省政府對招用工流動就人員有嚴格的規定,企業招用工后,首先要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繳交勞動調配費。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年審時要求企業先辦理用工備案手續,與職工簽訂合同,再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發放表。可見,企業繳交勞動調配費是勞動年審中的一個必要程序。企業不繳交勞動調配費,勞動保障部門不給予勞動年審是正確的。
到記者發稿為止,這7家鞋廠還沒有按規定繳交案件執行款,惠東縣法院也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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