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近日向媒體發布消息:經國務院批準,《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于2006年2月28日發布并將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賠償限額定為40萬元
新規定確定賠償限額為40萬元,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5
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預計為10450元人民幣,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40萬元人民幣。
托運行李損壞或丟失航空公司賠償
我國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所謂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運行李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對于旅客托運行李在搬運、傳送帶傳送時損壞或丟失,如果該托運行李處于承運人的掌管之下,承運人應當在新規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意外險和賠償不沖突
新規定中“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險的賠付不得減免承運人責任”是指,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并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后從保險人處獲得了賠償,這種賠償屬于旅客和保險人之間的保險法律關系,航空承運人仍應按照本規定在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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