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快遞:“丟失賠付”成爭議焦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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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1日 11:18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本報記者彭瑩曾仕珍 案例 托運物品丟失事主要快遞公司賠
新年剛剛過去,大部分人還沉浸在新春的喜慶中,但是來自韓國的安先生卻因為一場官司而煩惱。 事情得追溯到2005年5月18日,安先生在廣州采購了價值10多萬人民幣的反射性光電開關,然后委托一家名叫“天王快遞”的公司(中韓合資的一民營快遞公司)運回韓國,并交代快遞公司小心運送。 但據安先生反映,天王公司快遞員收取貨物后,又到石牌東路接收其他客戶的快遞,當時快遞員將安先生的快遞綁在自己的摩托車上,并且把車和貨物停在了路邊。待該快遞員回來時,安先生的貨物已經被盜。 事后,安先生要求該快遞公司照價賠償,但遭到天王快遞公司拒絕。 安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交付快遞的貴重物品是由于天王快遞公司的員工的疏忽才導致被盜,責任應在于天王公司。但是自己當時并沒有填保價單,只是和天王公司簽定了一份合同。因此天王公司就以合同條款的第2條第一款的規定來處理,該條款表明天王公司只同意賠償安先生最多100美元。 100美元和10萬多人民幣相差甚遠,而且安先生堅持認為天王公司對他的快遞被盜是負有很大責任的。于是,安先生起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現狀調查 民營快遞大量涌現服務質量有待考驗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在如今民營快遞公司大量涌現的情況下,身邊還真有不少人有過類似安先生這樣的遭遇。因為民營快遞在收費和服務上比起國營的郵政業務有一定優勢,比如民營快遞的收費是根據路程遠近決定,例如從廣州寄5公斤以內的貨物到蘭州,連同包裝費用,民營快遞公司的收費不到30元,而郵政快遞EMS以200克為一個單位,標準基本資費不論遠近統一為22.5元,每增加200克加收6元。而且,民營快遞公司實行上門服務,且對寄件封裝、重量、尺寸、運遞要求沒有過多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更趨向于選擇民營的快遞公司。 據了解,目前在廣州有各種快遞公司近三百余家。這些公司均提供全國各地公路整、零擔貨物運輸、鐵路航空快遞等相關業務,有的還承接航空包機、倉儲貨運等服務。但由于速遞業門檻不高,所以各快遞公司的規模也不盡相同,規模大一點的公司與民航、鐵路等合作,承接跨省、長途的大宗或零擔貨物快運業務,有的甚至還擁有自己的公路物流、快遞車隊,廂式、冷藏、加長等各類車型。但更多的“小速遞”,只憑一臺車、兩個人,就搞起來了,而且也根本沒有自己的速遞網絡。據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這樣的“小速遞”一般接到郵件后,仍要借助正規郵政速遞來投寄,還有的干脆讓長途客車捎帶,而這樣的“服務”,對于郵件安全是沒有保障。 記者以郵寄資料為由找到一家小型快遞公司,該快遞公司在上門服務時,不僅減少了查驗、稱重等手續,郵寄人及物品登記也不明確。當記者問及不辦理這些手續是否會有問題時,該快遞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不會有什么問題。但據業內人士介紹,這些看似簡化郵寄手續的做法,使應有的安全保障也“縮水”。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從不間斷,而問題和糾紛的焦點,最后總是集中到這些快遞公司的所謂的“運輸規定”上,重點是其“保價和賠償條款”。 同時,經記者調查發現,這些民營快遞公司,都有“保價”業務,只是收費和賠償方式各不相同,沒有統一標準,這些民營快遞公司通常與委托人簽定另外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最高金額,但是最高的賠償金額也不超過一千元。即使委托人投遞的貴重物品丟失或是損毀了,也是按照最高賠償金額。據郵政局有關人士說,目前市內的這些快遞公司雖然有工商執照,但大都不掛牌,依靠電話聯系上門服務。盡管這些公司的價格比較低廉,但這些公司大多沒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過程不規范,快件積壓的現象時有發生,郵寄物品的安全和時限都很難保證,一旦丟失基本無法查找,消費者受損失后索賠無門。 律師說法 貨物安全到達是快遞公司的基本義務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王雅軍律師告訴記者,安先生委托給天王公司的貨物價值達10多萬元,并不是一般的物品,但是天王公司的快遞員確是隨意將物品放在路口,導致物品被盜,責任應屬于天王快遞公司,但是糾紛發生后,天王公司僅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也就是在任何情況下,任何賠償金額或者損害運輸的實際費用不能超過100美元,因此,按照這個條款,安先生只能得到不到1000元的賠償,這個賠償金額與10萬元人民幣相差了100倍。 “而如今,無故將包裹弄丟失,投遞失敗后的補償確定難,投遞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投遞合同不規范等成了快遞服務業屢被投訴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安全地將快件送達收件人,是快遞公司應該履行的最基本義務,快遞公司不能因為消費者沒有另行交納一筆保險費就使消費者的快件處于一種安全性不確定的不‘保險’狀態。”王律師對記者說。 相關法律 在國際上也有對快遞賠償的相關規定,通過航空運輸的形式發運國際航空貨物或者國際快遞,如果出現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時,也適用于《華沙公約》的規定。 《華沙公約》是最早的國際航空私法,也是目前為止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的航空公約,我國也已加入了《華沙公約》。 該公約修改議定書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載登記的行李和載運貨物時,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約合20美元)為限,除非旅客或托運人在交運包件時,曾特別聲明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利益并繳付必要的附加費”。 此規定表明,航空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對登記的行李、貨物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采取的是承運人最高責任限額賠償原則。有的發貨人認為每公斤最高20美元的賠償無法彌補其損失,為了提高賠償限額,國際貨運和快遞公司往往和保險公司合作。 (含辛/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