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日前出臺《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將進一步規范公證機構執業行為。該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為實現對公證機構監督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司法部依據公證法規定,在認真總結公證管理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了《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具體分為總則、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公證機構名稱和執業證書管理、公證機構執業
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47條。該辦法對公證機構設置;調整公證執業區域;規范公證機構的名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分工、具體內容、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法律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較好地體現了公證機構在公證執業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強化了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
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規定,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獲準設立和執業的憑證。按照這個辦法,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公證機構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執業區域、證書編號、頒證日期、審批機關等。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機構應加入地方和全國公證協會
從3月1日起,各公證機構應當加入地方和全國的公證協會。作為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公證協會依照公證法和章程,對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公證機構需具備“五大條件”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符合經司法部核定的公證機構設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稱,有固定的場所,有兩名以上公證員,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六項行為被禁止
———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華社
(日京/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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