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澳門商標搶注阻擊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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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1日 10:3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2004年2月,“集佳”公司監測人員發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告》商標保護通告”中出現了福建泉州企業的服裝類商標,涉及九牧王、柒牌、虎都、斯得雅等國內知名公司。這些商標的申請者均為同一個人,其申請的商標中文名稱和部分商標的圖形與泉州企業產品的商標中文名稱和圖形完全一致,由此可以斷定,這些商標遭到了他人的搶注。 在確定了“澳門商標”非內地權利人申請之后,“集佳”公司向泉州市紡織服裝商
與此同時,泉州紡織服裝商會還取得了中國服裝協會的支持。3月8日,中國服裝協會致函澳門經濟局知識產權廳:“我會發現在2004年2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告》第5期第2組商標之保護通告中一名叫吳楚帆的自然人搶注了大量內地企業服裝品牌。這些品牌在大陸都是依法注冊的商標,經長期使用已經成為比較知名的商標,大都曾被評為省著名商標,其中‘九牧王’商標還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這些被搶注商標的持有人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泉州市,這些企業都是當地骨干性企業,為地方經濟和中國服裝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該申請人一次性搶注一個地區如此眾多的商標,其主觀惡意是明顯的,系明顯違反誠實信用來搶注他人的商標。我會知悉此事后非常震驚,被搶注的企業也非常憤慨,一致要求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多方努力下,“集佳”公司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1條第一款“聲明異議之期間為在有關申請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計兩個月”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澳門經濟局提出了對部分被搶注商標的異議申請,并同時提出了新的商標申請。 依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1條第二款,“對于聲明異議及程序內之其它文書,申請人得于接獲通知起計之一個月內在答辯書內作出答復”的規定,被異議人應當在接到通知異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答辯,但此次事件的商標搶注人沒有提交任何答辯的材料。據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經過近半年的審查,駁回了澳門居民吳楚帆對泉州服裝知名品牌的搶注,并同時授予了泉州企業在澳門的商標專用權利。 (日京/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