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提至4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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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7:58 經濟參考報 | |||||||||
但航班延誤賠償限額尚未規定 本報訊 記者27日從民航總局獲悉,《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于2月28日發布,并將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國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
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說,新規定同時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他表示,新規定適用于我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民航法另有規定外,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二是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三是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人民幣100元。規定同時明確了今后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民航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承運人賠償與旅客自行保險的關系。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該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但是,新《規定》中并未規定延誤賠償的限額問題。袁耀輝表示,對于延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仍應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民航法的有關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