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升至4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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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00:52 北京現代商報 | |||||||||
商報訊(記者 鄧琳) 一個月后,我國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記者昨日從民航總局獲悉,《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于今日發布,并將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據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同時新規定還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其中,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對于此次40萬元賠償限額的制訂,“我們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預計為10450元人民幣。新規定以此為依據,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以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綜合因素考慮。”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說。 外籍旅客乘坐國內航班如何賠償呢?袁耀輝告訴記者:“不論旅客國籍是外籍還是本國公民,均按我國的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標準在法律上是相同的。但在具體理賠中,航空公司可能考慮對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國旅客給予適當補償。” 據了解,新規定同時明確了今后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民航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承運人賠償與旅客自行保險的關系。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該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名詞解釋 賠償責任限額 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是指承運人對于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金額是有限度的。承運人在規定的限額內,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害負責賠償,實際損害超過限額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J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