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航賠償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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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7日 17:35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七日電 (記者 周音) 中國今日發布《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并將于三月二十八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定》將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由過去的七萬元人民幣提高到四十萬元。 與此同時,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人民幣三千元;對每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每公斤為人民幣一百元。航空承運人
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袁耀輝司長在此間介紹,新《規定》確定限額為四十萬元,主要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二00四年中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九千四百二十一點六元人民幣,二00五年預計為一萬零四百五十元人民幣。新《規定》以此為依據,按照遇難旅客三十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四十萬元人民幣。 他認為,賠償責任限額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權利;限額太高,企業也難以承受。 袁耀輝表示,按照中國批準的國際民用航空條約和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航空運輸中的賠償問題是以運輸性質屬于國際航空運輸還是國內航空運輸來劃分的。在中國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對于旅客的賠償責任,不論旅客國籍是外國籍還是本國公民,均按中國的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標準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體理賠中,航空公司可能考慮對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國旅客給予適當補償,這是航空公司的事。 本規定僅適用于中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不適用于國際民用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 袁耀輝強調,自新《規定》施行之日起發生的空難賠償或對旅客、貨主的各種損害賠償,適用于新《規定》。新《規定》施行之前的空難賠償或各種國內航空運輸中的損害賠償,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則不按照新《規定》執行,而是按照原《暫行規定》執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