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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商業賄賂風暴驟起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7日 10:48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記者 蕭曼平 綜合報道

  在2005年經歷了“朗訊風波”、“張恩照事件”、“德普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之后,商業賄賂不僅成為媒體近期跟蹤的熱點,也成為政府部門關注的熱點。

  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征是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而采取各種手段
賬外暗中給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按照當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專項治理行動針對的是廣義的商業賄賂行為,可以包括與商業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的賄賂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專項治理將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堅決糾正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商業道德和日常規則,影響公平競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

  另一方面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給予和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案件。通過開展專項治理,堅決遏制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使市場秩序逐步規范。

  今年2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同意了監察部提出的五項工作,第一項工作是“要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在此前后,中央高層發出各種信號,這預示著治理商業賄賂行動將在中國掀起一場風暴。

  外企受罰掀開黑洞

  盡管近幾年,每年中紀委和工商總局等部門都會公布上千起商業賄賂案件的處罰結果,但是2004年的“朗訊案”和“德普案”還是暴露了中國商業賄賂的嚴重問題。兩項案件的共同點是外資公司在中國對中國人員進行行賄,從而受到美國本土法律《海外反腐敗法》的處罰。而另一方面,沒有公開的信息顯示受賄的中方人員受到了中國法律處罰。

  根據美國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報告,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

  另據報道,美國朗訊公司曾在2003年9月30日發表的年度報告中指出,公司依照《反海外腐敗法》進行審計,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發現,公司在中國的運營過程中存在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事件,并認為公司對此疏于管理。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為,“德普案”說明在醫療行業的賄賂已經形成潛規則,而這些潛規則已影響到中國的經濟秩序。但這些案件中行賄的跨國公司受到母國法律處罰(如在德普案中德普公司的母公司———DPC公司要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交納總金額超過480萬美元的處罰),而牽涉的中方人員迄今沒有公開信息顯示受到了中國法律制裁,說明中國相關法規尚不夠完善。

  “反賄賂”風暴蓄勢而發

  “要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胡錦濤總書記在2006年伊始的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對當前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時,用這段話特別強調了對反商業賄賂問題的重視。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月1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同樣的表述也出現在中紀委書記吳官正的講話和中紀委的公報中。由最高層的言論中透露出的這些信息顯示,中央已下決心將治理商業賄賂作為反腐工作的下一個重點,業已部署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將在今年掀起一場“反賄風暴”。2005年《瞭望新聞周刊》第52期所發表《重拳出擊商業賄賂》一文指出,高層此番提出對商業賄賂進行專項治理,就是要著力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并將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和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列為治理的重點。

  壟斷“培育”商業賄賂

  上海社科院商業研究中心主任朱連慶表示,已披露的“朗訊風波”、“張恩照事件”、“德普事件”等等只是商業賄賂的冰山一角。社會的很多角落都已經充滿了大大小小的商業賄賂行為。據商務部的統計資料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作為商業賄賂的藥品回扣,每年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占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華民教授認為,電信、金融等行業雖然看來已經市場化程度比較高,但是他們具有著天然的壟斷性質,少數人握有權力,自然就成為商業賄賂的土壤。而建筑、醫療等更是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有著太多的不規范的權力而帶來的腐敗。

  華民認為,當市場本身不健全、市場準入還有條件時,商業賄賂活動往往作為一個競爭成本,把不公平的鐵門打開。

  上海社科院社會學所所長盧漢龍說,在中國經濟的轉軌時期,商業賄賂已經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增加了商業的成本。

  當商業賄賂成為市場的潛規則時,是改變制度來解決還是立法來解決?華民認為,用法律來規范當然是積極的,但制度的力量更大。

  有評價認為,中紀委提出重點治理商業賄賂,對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行業而言,就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當頭,但最后收效還要看具體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現行處罰貌似嚴厲

  應該說,中國法律特別是刑法對商業賄賂有著嚴厲的規定,且其嚴厲程度在程寶庫看來為世界罕見。1993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6年頒布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刑法》及其他部門法中的零散條文中也包含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其中《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這些法律說嚴厲卻未必嚴厲。據程寶庫介紹,目前就商業賄賂問題,除了法律定義的疏漏以外,中國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于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實踐中反商業賄賂雖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

  比如在管轄權上,檢察、公安、法院、工商、稅務、紀委和審計等部門都有調查權。程舉例說,如果是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則由檢察機關查處,涉及公司企業人員則由公安機關負責,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工商部門處罰,但“現在的情況是多頭管理,頭頭不管。”程寶庫說,德普公司行賄11年卻最終在海外被發現便是監管疏漏的明證。

  可借鑒美國《海外反腐敗法》

  去年7月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了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起草了《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將圍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開展,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和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

  在中國的刑法中,與受賄有關的罪名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是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前一項受賄主體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后一項受賄主體為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為,中國受賄罪主體范圍的狹窄,導致了無法對現實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特別是一些公職人員因不被法律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逃脫了處罰。

  而實際上,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除了國有企業和控股公司以外,各事業單位中的廣大工作人員,雖然既非國家工作人員,也非公司、企業人員,但同樣掌握著一定的公共資源支配權(如采購權),并可能利用這些權力尋租。比如大量醫療回扣案中牽扯出的醫生受賄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牽涉的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但他們難以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

  程寶庫認為,可資中國借鑒的是美國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敗法》,該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其規定的受賄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確定,而是看其是否實際行使政府公共權力。這樣,所有使用公共權力的人員都可以成為受賄主體,比如受委托為政府進行設計的私人設計師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這些規定,比中國法律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要嚴密準確得多。

  (Robby/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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