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難產非因一封信 草案應予肯定但仍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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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5日 09:58 經濟參考報 | |||||||||
專家認為存在爭議有待完善,推遲不見得是壞事 在剛剛過去的2005年,關于《物權法(草案)》的全民討論,被眾多媒體評為重大新聞事件之一。但按照原有的預期程序將在2006年由全國人大審議表決的《物權法》,如今卻面臨再次被推遲的命運。2006年1月中旬,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有關負責人明確對外表示,雖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但由于各方意見不能統一,《物權法》出臺將被推遲。
一封公開信引發違憲之爭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坊間有傳說,可能與一封公開信有關,該公開信聲稱“《物權法(草案)》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妄圖開歷史倒車”,該信的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鞏獻田。 鞏獻田的這一觀點立即引發了各方激烈的爭辯。有消息說,在2005年底召開的名為“中國物權法疑難問題”的研討會上,這封公開信成為與會專家聲討的“眾矢之的”。他們認為,該教授對物權制度不夠了解,是對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認識不夠。還有人甚至表示,“物權法讓此人給攪黃了。” 圍繞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吉林大學法學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彭誠信教授說: 對于《物權法》的推遲,我認為是非常遺憾的,應該說,現在出臺《物權法》是十分必要的。但從客觀上分析,《物權法(草案)》中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但我并不認為存在什么政治性問題。很多學者賦予了《物權法》太多的功能,把憲法等其他法律的功能都賦予給了《物權法》。 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國教授說: 首先,鞏獻田的有些觀點是比較極端的,意識形態的東西比較多;其次,鞏教授對《物權法》的批評沒批判到關鍵點上。我個人認為《物權法(草案)》沒有明顯的違憲現象,但存在著一些漏洞,為一些人以后違憲打開了缺口。應該說,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充分認識到這個問題,從這個角度看,鞏教授的批評比較偏激。 對于“物權法讓此人給攪黃了”的說法,孟勤國教授表示強烈反對。他說,《物權法(草案)》之所以被推遲,是因為其本身確實有問題。而不是由于鞏教授的言論而造成的。我相信這些問題,經過立法機關的努力,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是可以慢慢修改的,一定會完善起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教授孟繁超也向記者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鞏教授認為《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和《民法通則》我不敢茍同。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是在其指導下以其為依據制定的,物權法也不例外。所以,《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其應有之意,下位法沒有必要重復上位法規定,這應該是一個常識性問題。 關于《物權法(草案)》與國有資產流失、貧富差距不斷拉大的關系問題,孟繁超認為,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國有資產的保護應由特別法——國有資產保護法去調整,貧富差距問題應該主要是社會保障法、稅法等相關法律去解決,將上述問題歸罪于《物權法》有點牽強附會。 草案應予肯定但仍待完善 針對存在的爭議和目前的現狀,我們應該如何看待《物權法(草案)》呢?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們一致認為,對于《物權法(草案)》不能予以全面否定,相反,總體上應該給予肯定,但《物權法(草案)》客觀上也存在諸多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孟勤國說: 從總體上看,《物權法(草案)》還是有很多亮點的,這個《物權法(草案)》是最現代的。第一,將調整對象規定為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利用關系,把財產利用關系納入其中,這是一個現代化的標準,這也是以往《物權法》所沒有的;第二,物權客體沒有規定有體物,之前臺灣、日本都規定要是有體物,現在沒有這樣規定,這有利于以后擴大解釋空間;第三,拋棄了物權優先債權的原則;第四,刪掉了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第五,強調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這也是個進步,是符合中國憲政制度的;第六,強化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財產和國有財產的保護;第七,去掉了典權。 但他同時指出,《物權法(草案)》也存在著問題,最根本的問題就是采納了傳統物權法理論的結構,就是把物權分為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和占用。這個結構是不合理的,而且這個結構延續了日本和臺灣老的《物權法》結構。 對此,彭誠信教授也向記者坦言; 《物權法(草案)》確實存在問題。一方面,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銜接問題,如草案中的一些法條和合同法會存在沖突;另一方面,存在一些重復性的規定;此外,在具體的制度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彭誠信舉例子說,《物權法(草案)》第110條規定,善意取得通過轉讓合同方式取得有效。這一條就會與《合同法》51條和132條發生沖突。為什么會發生沖突呢?他解釋說,《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如果權利人追認那么合同就發生效力,那么這種取得就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有權取得。但如果權利人不進行追認,那么合同就是無效的,也就根本不會發生善意取得。所以,草案中的第110規定與《合同法》產生了沖突,要么造成《合同法》第51條必須修改,要么就會使得善意取得根本就不可能實現。 推遲不見得是一件壞事 正是基于《物權法(草案)》存在的現實缺陷和不足,《物權法》被推遲出臺可謂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那么,專家又是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 “我認為物權法被推遲出臺不見得是一件壞事。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是全體人民的法律,不是專家的法律,所以,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要經過一個反復論證的過程,聽取公民的意見,并對這些意見進行分析,或采取,或解釋舍棄這些意見的理由,其通過過程必須慎之又慎。”孟繁超說。 孟繁超指出,《物權法(草案)》還有待完善是全社會的共識。暫時推遲出臺,讓更多的人發表自己的意見,對《物權法(草案)》的進一步完善、更大程度的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具有積極作用,并且在學術問題上我們應當反對學霸,反對借立法揚名,構建合理的對話與交流的平臺,應讓更多的人為國家法治建設做出貢獻。 對于這一說法,孟勤國教授表示贊同。他說,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在思想上有很大的突破,但在實際操作性上很少具體突破,操作性不強。因此,進一步進行修改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物權法草案是個根本大法,急忙草率出臺不利于《物權法》發揮應有的作用,也不利于全國人民依據該法行使權利,可以說,急于一時出臺是不負責任的。 “我認為《物權法》本身就是一部私法,它就是保護私的主體的權利,它不應該過多地帶有政治色彩、體制色彩。目前,最需要解決的就是要深入實際進行調研,以切實解決《物權法(草案)》所存在的現實問題和缺陷。”彭誠信說。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