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光飛
2006年兩會即將召開,原先人們都以為《物權法(草案)》將被按照議程提交人大表決通過,但2005年12月底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明,它不會在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被提交表決,因為2005年10月已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并沒有按預期程序進入人大第十九次會議的審議項目之列。業界人士認為,北
京大學憲法法理學某教授的一封公開信成了《物權法(草案)》制定審議進程發生逆轉的關鍵點。
據報道,2005年12月7日,在廣州召開了“中國物權法疑難問題”研討會,有全國人大法工委官員、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以及全國民法學專家約120余人出席。該教授的公開信被與會專家一致聲討,認為《物權法》很有可能因此被“攪黃”,因為這封公開信指責“《物權法(草案)》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妄圖開歷史倒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貧富分化加劇;而且這個批評意見不是按照正常學術討論的方式進行,而是直接向國家立法機構上書,在網上公布,致使教育部下屬的一個研究機構以機構的名義把這些學者的意見向中央上報。因此它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甚至連該教授也很高興地承認他的意見對于《物權法(草案)》審議被擱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據稱,他提出《物權法(草案)》違憲的主要理由是草案沒有規定,或者說取消了《憲法》第12條,《民法通則》第73條所規定的“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認為《物權法》推行私有化,完全是走資本主義道路。
筆者認為,憲法屬“公法”、“母法”,物權法屬“私法”、“子法”,任何法律法規無疑都不應違反憲法,但并不是說都必須把憲法的相關條目內容重復一遍,只要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就行了。物權法是對民事主體(包括國家、集體、法人和個人)的財產權利特別是私人財產權利進行深入全面規定的專門民事法律,正如《民法通則》第一章基本原則所強調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物權法(草案)》對國家、集體、個人等民事主體的財產進行平等的、“一體化”保護,沒有什么不對的地方。
如果像該教授所說,《物權法(草案)》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緘口不提,動搖了憲法基礎,那么,現行的其他民事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都沒有寫明這個口號,是不是全因此而違憲?需要推倒重來才能保護國家財產?
《憲法》規定,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同時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草案)》對不同民事主體(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財產的平等保護,符合《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和財產制度;該教授作為憲法法理學學者應該好好研究一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不要使自己的言論“知法犯法”。
這位教授認為,《物權法(草案)》在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講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平等保護,就是將乞丐的要飯棍和少數人的汽車、機器平等保護,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舊房和高級別墅一樣保護,這樣形成的不是勞動的平等,而是資本的平等,導致貧富分化加劇。
筆者認為,貧富分化不是《物權法》造成和解決的問題,它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政策制度的問題,需要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最大限度地給更多的人平等的機會,但人的能力永遠是不會平等的。《物權法》的任務就是保護不同能力的人獲得的合法財產,只要是合法財產,不管是勞動、技術還是資本所得,都應受到法律保護;財產分配制度也不是由《物權法》來規定的,《憲法》第六條確立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制度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包括《物權法》在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造成和解決貧富分化問題,只是一種引導的作用和秩序的維護。而只追求所謂勞動的平等,實際上是回到封建社會的“均貧富”,“不患寡患不均”,那時不存在現在的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概念。自稱是“上世紀90年代初參與了我國西方經濟學的數場研討會”、備加關注經濟體制改革的該教授也應該看到這一點。
此公開信還認為,《物權法(草案)》保護了對國有資產非法占有的事實狀態。但國有資產的流失與《物權法》沒有關系,與《民法通則》、《刑法》一樣,《物權法》保護所有權人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前提是其必須具有合法性。把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說成是保護個人對國家財產的侵吞,《物權法》將使這種侵吞變成合法,這是蠻不講理。
如果物權法立法進程果真因為這樣一封扣大帽子的公開信受阻,那真是讓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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