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物權法草案是經得起檢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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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2日 09:41 中國經濟時報 | |||||||||
本報記者 周雪松 北大教授“攪黃”《物權法(草案)》一事經媒體報道以后,引起了廣泛關注。2005年12月7日在廣州召開的一次專題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教授曾代表與會專家發言,號召大家面對“無理指責”時,更應該團結起來,把《物權法》制訂得更好。楊全程參與了物權法的起草工作。就廣大讀者關心的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
中國經濟時報:《物權法(草案)》現在能不能真的像外界說的那樣讓一個人給“攪黃”了?怎樣看待這件事情? 楊立新:原來的立法計劃是2006年3月份通過《物權法》,但現在推遲到明年再審議通過。我認為,立法機關推遲《物權法》的審議通過是正確的。既然有人反對這部《物權法(草案)》,那么立法機關一定要慎重對待,這不僅說明了我國的立法機關對立法工作的嚴肅態度,也說明了立法機關對批評意見的慎重態度。我們認為,推遲審議《物權法(草案)》不是對反對《物權法(草案)》的人的妥協,而是可以利用這個時間,進一步把《物權法》修改得更為精致,更為準確,更為完善。 中國經濟時報:有一種說法認為《物權法》的起草持續了半個世紀,為何這部法律如此難產? 楊立新:說《物權法》起草了半個世紀,要看怎么說。如果說是和民法典一起起草的話,那確實是起草了半個世紀了。僅僅指《物權法》的起草工作而言,大約已經有了十年時間了。起草《物權法》的難度在于,它要準確地反映我國的經濟制度,準確地體現我國的財產歸屬和利用關系。而這些都涉及到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涉及到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問題。 我國一直處于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探索之中,改革開放事實上也是在探索,直到最近這些年,以及這一次修改《憲法》,才正式確認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規則,確定了以公有制為基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發展的基本方針,因此,作為《物權法》制定的時機也就是這幾年才剛剛成熟。《物權法》的起草工作的難,就難在這里,而不是別的原因。 中國經濟時報:據報道,這次對《物權法(草案)》提出的批評意見,不是按正常學術討論的方式進行的,而是直接向國家立法機構上書,向中央上報,對這種方式您有何看法? 楊立新:對《物權法(草案)》提出批評意見,不管采取什么樣的方式進行,都是允許的,最主要的是提出的意見是不是正確的。站在不正確立場上,對《物權法(草案)》進行非難,進行無端的指責,甚至扣上莫須有的帽子,是不應當的。如果對物權法有專門的研究,提出的意見都是有益的,對這樣的任何人我們所有研究民商法的人都是歡迎的。那種就想把《物權法》一棍子打死的意見,我們是不能同意的。 中國經濟時報:反對者認為,《物權法(草案)》違憲,是推行私有化,走資本主義道路。您如何看這種意見? 楊立新:《物權法(草案)》不是在推行私有化,也不是在走資本主義道路,而是始終地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經過改革開放,我們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是處于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中,要面對的實際情況是“一窮二白”。事實證明,一大二公不是社會主義,而是要實事求是,根據我國的國情,確定自己的發展道路。 正因為如此,在反復的探索和研究之后,我國才確定了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發展的基本制度;也正因為如此,《憲法》才規定了保護私人所有權的基本原則。按照這樣的基本方針和基本原則制定《物權法》,就沒有違背憲法原則,也沒有背離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 有人提出只有我國五十年代的道路和蘇俄民法典的道路才是社會主義道路,才是社會主義的《物權法》,那才是背離了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道路。因此,我們說,《物權法(草案)》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改革開放的勝利成果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而反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正是要把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拉回倒退之路。 自從去年7月份《物權法(草案)》在全民征求意見以來,人民群眾提出了很多很多的意見,這些意見絕大多數都是贊成的,都是要把《物權法》修改制訂得更好,更能夠代表人民群眾的意志。至于反對《物權法(草案)》甚至指責它的根本性質是反對社會主義的人,是極為少見的,是極少數。而用文革式的語言、文革式的方法,反對《物權法(草案)》,體現的是“左”的思想。對此,確實是應當警惕的。 中國經濟時報:《物權法草案》這次被擱置,是不是因為沒有達到全國最高立法機構領導提出的三點要求,即起草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立足于中國實際,決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基礎是公有制,這與西方資本主義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 楊立新:對于領導的指示,專門機關進行了認真的落實,我們學者也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的檢查,我們一致的意見就是《物權法草案》在這三個問題上,是經得起檢驗的。 第一,《物權法》的起草工作堅持了正確的政治方向,沒有背離社會主義的方向和改革開放的方向。 第二,《物權法(草案)》不是照抄照搬西方,我國獨創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都是外國所沒有的物權制度,都是中國的特色;即使是那些與外國物權法具有相同性質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在規定的時候,也都是在借鑒的基礎上,緊密結合了幾十年來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積累的經驗,作出了具有獨創性的規定,具有中國的特色。 第三,《物權法(草案)》堅持了公有制,不僅明文規定以公有制經濟為基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發展,而且專門規定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甚至還規定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制度。經過這樣的檢查或者叫作檢驗,我們對制訂《物權法》更有信心,它就是一部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對此,沒有任何懷疑。 中國經濟時報:反對者認為,《物權法》的起草“應該在三、五年后,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論搞清楚以后再說。”您認為制訂出臺《物權法》是否具有緊迫性?為什么說不盡快制訂出臺《物權法》改革開放的成果就無法鞏固? 楊立新:出臺《物權法》當然是緊迫的。由于我國的經濟制度長期處于探索之中,在已經取得了探索的成果之后,如果沒有《物權法》的確認,就會存在不穩定的問題。我們為什么說《物權法》是改革開放勝利成果的維護者,就是因為改革開放的成果,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要通過《物權法》固定下來,成為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我們在改革開放中確認了我國社會的性質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物權法(草案)》的基本立法指導思想。 第二,我們在改革開放中確定的公有制為基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物權法》中予以規定,成為法律條文。 第三,我們在改革開放中創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一系列的經濟制度,都要在《物權法》中賦予其物權的法律形式,成為法律制度。 第四,也是特別重要的,就是改革開放改變了對個人財產的不正確態度,鼓勵人民在經濟建設中,創造財富,走上富裕的道路,《物權法》確認私人所有權,予以法律保護,防止被他人非法侵害,保護他們的經濟基礎,保護他們的人權。 我僅僅舉這四個方面的事例,就足以說明《物權法》與改革開放勝利成果的關系。沒有《物權法》的確認和保護,這些勝利成果很可能付諸東流,人民得到的權利就會得而復失。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