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在廣告策劃時,成本意識不足,沒有考慮到不同的廣告方式企業承擔的賦稅不同。因此,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廣告宣傳方式十分重要。
委托廣告公司宣傳比企業自己宣傳成本低。例如,某摩托車制造廠制作一批宣傳條幅,向當地工商等相關部門申報審批后,懸掛在諸多繁華商業街道醒目處,以提高企業知名度,為此花去費用20萬元。而在達到同等效果的情況下,委托廣告公司則需支付促銷費用24
萬元。單從費用上比較,企業自己操作促銷比委托廣告公司節約4萬元。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以全額計入營業費用。但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自己操作發生的促銷費用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而通過廣告公司宣傳,則可以按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這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比例是不同的,廣告費支出在每一納稅年度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而業務宣傳費每一納稅年度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顯然,業務宣傳費可在稅前扣除的比例較廣告費可在稅前列支的比例要低,容易引起納稅調整。
擴大法定扣除范圍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由于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以銷售(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將產品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對外銷售,這樣便增加了一道銷售收入,而整個企業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但允許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標準卻成倍增加,節稅效果也就比較理想。但因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單位會相應增加一些管理費用,且與企業集團之間構成了銷售關系,需繳納按銷售營業收入0.3‰的印花稅。所以在采取這種擴大法定扣除范圍進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節稅籌劃時,應視企業規模和產品特點以及成本效益原則,考慮是否設立銷售公司,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楊麗生
(小亞/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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