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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價格聽證變成“漲價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0日 00:00 中華工商時報

  聽證代表背叛消費者身份虧損企業打動政策惻隱之心

  少數人做了多數人的主

  就本意來說,舉行價格聽證會肯定是政府行為的一種進步。現今普遍推行的價格聽證會制度,至少是讓廣大人民群眾獲得價格決策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定價科學性、合理性的
有效途徑,更是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具體體現。可惜的是,現在的價格聽證會正在淪為逢聽必漲的“漲價會”。

  去年10月,蘭州市再次就城市供水價格調整舉行了聽證會。針對蘭州市供水(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把居民自來水價格由0.9元/立方米調至1.65元/立方米,加上0.3元/立方米排污費,實際每立方米要支付1.95元,漲價幅度高達83%,參加聽證會的28名代表中,有27名代表原則上同意此次漲價方案。

  蘭州市供水(集團)有限公司的調價依據是:在水價沒有上調以前,市供水集團年收入在1.2億元左右,支出在1.8億元左右,原本應該在2003年底完成的貸款10億元的擴建工程也僅完成50%左右。2004年8月1日水價正式上調之后,到年底完成了8.3億元的

  擴建工程,同時貸款9500萬元改造城區60余公里的舊供水管網工程也基本完工。由于供水擴建工程、老化供水管網改造、配合蘭州市城區道路整治配套供水工程以及小街巷改造等原因,導致目前自來水公司虧損嚴重。2004年蘭州供水公司的虧損額為2984.43萬元,2005年1月到8月虧損額已經高達4991.54萬元。

  有意思的是,聽證代表中只有一位消費者代表投了反對票。

  聽證代表中惟一的下崗職工代表也認為適當調節水價是合理、必要的,蘭州市現行水價偏低,居民對水資源不珍惜,提高水價,會加強市民的節水意識,符合建設

節約型社會的精神。

  但是,記者隨后進行的隨機采訪中,所采訪到的數位市民均反對漲價。他們普遍認為,自來水公司作為一個

壟斷行業,不能把自己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把企業員工高工資、高福利造成的成本增加,把擴大生產規模造成的投資增加全部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來。

  其實,同樣的事情已經多次重復:2004年7月,甘肅省就全省電價是否上調,專門召開了一次聽證會,來自全省9個市州的9名消費者代表全部同意上調電價;2002年,蘭州市針對公交票價是否上調的問題召開聽證會,所有消費者代表一齊倒向公交公司,公交公司順利實現了漲價的目標。

  事關公眾利益的國有壟斷企業,借助由政府部門主持的“聽證會”,一次次將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多數人的普遍不滿被少數人的“一致同意”掩蓋了。

  政府該如何協調

  作為一種新型的公共決策形式,甘肅省早就公布了一份《甘肅省價格聽證目錄》,對民用天然氣、煤氣銷售價格;非贏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等10種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收費實行聽證制。

  遺憾的是,被列入此類目錄的企業,幾乎隨后都開始了其調整價格的努力,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以金錢收買“聽證會”代表的丑惡事件。同樣是經營城市公交,一些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門甚至不允許民營企業在自己經營的公交車體上做廣告。

  當消費者代表在聽證會上屢屢背叛消費者身份的時候,聽證會就是漲價的有力證據;當壟斷企業的虧損理由打動了政府的惻隱之心,主持聽證會的政府部門,肯定傾向于叫苦連天的國有企業。

  只聽不證的“聽證會”

  針對價格聽證中出現的“逢聽必漲”現象,批評聲一直不斷。有關人士建議:要建立和完善聽證會制度的各項配套制度,包括企業單位財務報表、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定期報送和審批制度,政府部門加強對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行業,特別是自然壟斷經營企業的資金運營、成本費用、經營效益等情況的審查和監督。

  長期關注價格聽證問題的甘肅省政協委員、甘肅政法學院黨委書記姚培珍,在該省政協九屆四次會議上指出,價格聽證制度急需完善。她認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在四個方面:

  首先,解決申請漲價部門的財務報告客觀性問題。過去的聽證會,主要是由要求漲價的部門和單位提出漲價的申請并提供漲價的依據、原因、財務分析成本計算報告,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后,決定是否召開價格聽證會。

  其次,信息不對稱問題急需解決。在價格聽證過程中,信息具有不對稱性,行政主體擁有法律信息,企事業單位擁有事實信息,但消費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又不具有事實信息,從而價格決策難以達到公平和公正。作為聽證人的第三方的消費者團體,是一個分散的群體,缺乏組織和協調,代表其利益的消費者協會也是一個半官方機構。消費者一方缺少一個機構或組織對其利益加以維護,對大多數人的信息加以整合。

  第三,要解決聽證會代表的代表性問題。既然是聽證會,它就要求有廣泛的參與者。目前,聽證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條件尚未規范,有的代表在開會之前僅做了小范圍或比較膚淺的調查,有的甚至沒有進行過前期的市場調查,作為聽證會代表的代表性不強。一次聽證會,一些不完整的信息,一些不太知情或不專業的臨時群體,再加上申請調價部門的單方運作,就決定了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定價方案就可能會產生某些不公正的結論。

  第四,要解決聽證材料送達的時間問題。法律規定:從申請聽證之日起,規定時間內做出聽證決定,3個月內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前10天送達聽證材料。雖然這符合聽證會對時效的內在要求,但是前10天才將材料送達到代表手中,由于材料多、專業性強等因素,有些問題甚至還要去實際調查才能做出正確結論,時間太短。因此,聽證代表僅能從感性認識方面發表意見,致使雙方地位出現非對稱狀態。(20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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