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將強化經濟政策對安全生產的導向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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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15:57 新華網 | |||||||||
新華網新華社北京2月17日電(記者劉錚)提取安全費用、提高事故賠償標準、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在加大隱患排查、治理整頓和責任追究力度的同時,國家更加注重通過制定并完善相關經濟政策,強化對安全生產的導向作用。 這是記者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7日公布的《2006年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要點》中了解到的。
“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提足、用好安全費用,實施、管好安全風險抵押金。在非煤礦山、危化品等其他高危行業逐步推行安全費用和風險抵押金制度。”安監總局今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 “出事賠得起、預防舍不得”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矛盾。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一系列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將有助于建立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引導企業主更加自覺地重視安全生產,加大投入,預防事故。 從1月1日起,我國煤礦企業須以其法人名義將一定資金專戶存儲,專項用于本企業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其中,產能3萬噸以下(含3萬噸)煤礦須存儲60萬元至100萬元。 2004年下半年,國家出臺政策,要求不同類型的煤礦,在噸煤生產成本中提取2元至10元的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設施的更新改造。2005年初又將噸煤提取安全費用的標準上限提高到15元。據估算,僅此一項,每年可增加煤礦安全投入近百億元。 關于事故賠償,在安全生產法以及相關的條例里都寫明賠償責任,但沒有寫明具體賠償標準。近年來,遼寧、陜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分別規定,煤礦事故每位遇難者的賠償標準,按照當地年均工資,定為11年、15年不等,大體上不低于20萬元。 今年,安監總局還將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以下經濟政策:以儲量計征煤炭資源稅費并與回采率掛鉤;適度提高煤炭成本中資源、環保、安全、科技和勞動保險費用含量;減輕國有煤礦企業負擔;完善電煤價格改革;推進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改革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