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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新突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6日 08:59 中國經濟時報

  ■學人新論■徐光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了《公司法(修訂案)》(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對《公司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公司法》總結了我國公司制度發展的實踐經驗,吸收了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先進理念,在許多方面做出了重要的突破和創新。

  新《公司法》有助于改進公司治理水平

  新《公司法》從制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有助于解決公司中存在的代理問題。公司中的代理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股東都比較分散,沒有控股股東的存在,控制權可能落入企業內部的經理人員手中,經理人員會以股東的利益為代價尋求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控股股東也有可能利用對公司內部人員的控制,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新《公司法》從幾個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首先,進一步落實了股東的權利。股東獲得了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權利,這些權利保證了股東的知情權,從而減少了股東所面臨的信息不對稱,避免了因此而導致的內部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少數股東獲得了股東大會的召集權、主持權和提案權,這些權利從程序上保護了少數股東的權利,避免了內部人員可能利用對程序的操縱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股東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可以保證代表少數股東利益的董事和監事當選,避免了董事會和監事會完全受制于控股股東和內部人的問題。股東如果對公司決議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公司陷入困境,股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股權收買請求權和解散權使股東獲得了退出(exit)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自己利益的底線,也就是說,必要的時候股東可以用腳投票,避免更大程度的損失。

  其次,新《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以及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一種事后的懲罰機制。也就是說,由于事前很難說清在什么情況下經理人員的何種行為對股東造成了什么性質的損害,公司法可以在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后,對經理人員進行懲罰,從而在事前有效地阻嚇可能發生的機會主義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加強了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獲得了股東會的召集權、主持權和提案權,罷免董事和經理人員的建議權以及對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訴訟權。監事會獲得的這些權利使其在代表股東利益履行職責時,獲得了有效的手段。

  新《公司法》有助于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間

  在立法理念上,1993年的《公司法》更多強調的是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制,體現的是一種國家本位,強制性的規范占據了相當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公司的生機和活力。與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重新界定了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范圍,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增加了任意性規范。表決權的確定、股利的分配、股權轉讓的優先受讓、股權的繼承、對外投資和擔保、經理的職權等內容,均由公司章程確定。這些規定增加了公司經營和管理中的靈活性,有利于公司的發展和創新。

  從根本上說,公司可以被視為個人之間的契約連接(nexus of contracts)。這種契約的自由應當受到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尊重。不同的經濟主體具有不同的利益和價值判斷,因此能夠最好地滿足他們需要的公司形式不可能是一模一樣的。之所以需要公司法,需要公司法提供統一的公司形式,是因為這種統一的公司形式類似一種標準的契約格式,人們利用這種標準的契約格式,可以減少自己起草和簽訂契約的成本。但是如果他們認為這種標準形式的契約不能完全滿足他們的需要,應當允許他們對標準契約形式進行修改。只有這樣,公司才能成為一種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手段。當然,公司像其他的契約一樣,也有可能存在外部性、機會主義等問題,此時就會需要法律的救濟和糾正。因此,一部有效率的公司法,必然應當是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有機結合,新《公司法》體現了這種方向。

  新《公司法》有助于促進經濟整體發展

  與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做出了重大調整,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萬元降低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降低為500萬元。新《公司法》還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兩年內分期繳足認購的出資額,投資公司還進一步放寬到5年。

  新《公司法》的這些規定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使公司的設立更加方便和靈活,從而有助于推動公司的發展。公司的發展將從三個方面促進經濟整體的發展。

  首先,公司的發展將會提高競爭水平。過高的公司設立門檻意味著一種進入的限制,這種限制通過減少進入市場的企業數量,降低了現存企業面臨的競爭,從而為現存的企業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護。長期處于這種進入限制的保護下,現存企業將會產生所謂的X非效率,不再有降低成本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社會的財富總量和福利水平都會遭受損失。

  其次,公司的發展將會促進社會的創新。正如熊彼特早已指出的,經濟發展本質上就是一個創新的過程,這種創新包括引進新產品,引入新技術,開辟新市場,控制原材料的新來源,以及實現企業的新組織。如果沒有創新,經濟將會處在周而復始的靜止狀態,不會有財富的積累,也不會有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是創新的主體,率先投入創新的公司將會得到獎勵,也就是創新利潤。隨著其他企業的效仿,創新利潤逐漸消失,創新的成果也會惠及大眾。為了鼓勵創新,必須允許公司在各個方向上進行嘗試,在嘗試成功時獲得利潤,嘗試失敗時遭到虧損甚至退出市場,這就需要公司的自由進入和退出。隨著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新公司會不斷進入市場,創新的機會集合也在不斷擴大,經濟發展也會呈現出更多的可能性。

  再次,公司的發展有助于解決就業問題。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有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中小企業是解決中國就業問題的主力。隨著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未來必須新創造出數以億計的非農業部門的就業崗位,進一步實現農業勞動力的轉移。要完成這一任務,主要應當依靠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對農業勞動力的吸納還會使農民分享到工業化的成果,實現社會財富更加公正的分配,從而保持社會的穩定。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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