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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服務業存在的問題與發展之策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9:09 中國經濟時報

  ■專家建言 ■何德旭劉海虹王朝陽

  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情況

  金融服務業作為一個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產業,它既包括銀行、證券、保險這些主要的金融服務行業,也包括信托投資、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典當業等行
業。在把金融服務業界定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金融保險業后,可以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近年來中國金融服務業并沒有呈現出加速發展的局面,相反,1997~2003年間,金融服務業增加值占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比重和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都呈下降趨勢。到2003年底,金融服務業增加值的上述兩個比重分別為16.50%和5.51%。就業方面,金融服務業就業的兩個比重數值都比較小:1997~2003年間金融服務業就業占第三產業就業的比重略有下降,而占總就業的比重則略有上升。截至2003年底,金融服務業就業的上述兩個比重分別為1.6%和0.5%。

  從增長速度來看,除1997年之外,之后的六年按現價計算的金融服務業增加值的增長速度都要低于同期按現價計算的GDP的增長速度。如果計算最近五年的平均增長速度,那么1999~2003年間金融服務業增加值的平均增長速度為7.47%,也要低于同期GDP的平均增長速度9.36%。

  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對金融服務業增加值的計算存在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所以使得金融保險業的總增加值比實際增加值多,從而夸大了金融保險業的增加值。因此,金融服務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實際并沒有上面數據所顯示的這么高。比如,如果簡單扣除這些不合理因素,那么2003年金融服務業增加值在整個GDP中的比重實際上只有大約4.14%。

  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與發達國家甚至于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行業規模、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增長速度過于緩慢,內部行業結構和區域發展結構不協調。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國金融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8.3%,而我國僅相當于美國的一半。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過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均衡,銀行業居絕對主導地位,而

證券經紀與交易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的比重相對偏低。而且,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滯后,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務各行業競爭力較弱,不能有效提供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服務產品。從2004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來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銀行的一級資本為744.15億美元,不良資產比率為2.06%;而國內排名最高的中國銀行的一級資本為348.51億美元,而其不良資產比率卻達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甚至高達18.99%(參見《The Banker》,July 2005,p251-286)。保險業方面,根據瑞士再保險的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保險業占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排名雖居第11位,但保費收入規模僅521.71億美元,相當于美國的4.75%、韓國的76%;保險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險金額為40.2美元,相當于美國的1.07%、韓國的2.8%;保險深度排名第42位,保費收入占GDP的比重為3.26%,低于美國的9.36%和韓國的9.52%(參見World insurance growing premium and stronger balance sheets. Sigma No2.2005)。證券業方面的表現更讓人擔憂,2004年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40家,總資產3781億元,總負債2765億元,全年實現利潤為-78億元,整個行業處于虧損狀態。

  第三,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能力不強,外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上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國外金融工具種類繁多,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且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能力相當強;另一方面,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開發技術比較落后,電子化程度較低、金融工具和品種單調、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在金融創新中處于被動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創新獲取利潤和占領市場主動權的能力較差。

  第四,國內金融機構開展跨國業務的能力低下。除中國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尚在起步階段,而外資銀行在綜合化經營模式下,通過大規模的并購和重組,其分支機構早已遍及全球。在業務開展方面,國內銀行大都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而發達國家跨國銀行已經把業務重點放在如利率互換、出口保理及福費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創新來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

  第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發達國家大都有支持金融發展的現代化交通、通訊、計算機網絡以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并且非常注重適時頒布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加以規范,對新業務、新工具進行認證。相比之下,我國金融立法比較滯后,專業性法律層次較低,法規操作性較差,在實踐過程中還經常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問題。監管體制方面,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三會”(

銀監會
證監會
和保監會),社會監管層次基本還處于空白狀態,而且監管內容大都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預防性監管的關注不充分。

  促進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的若干建議

  第一,培養金融業的服務理念和意識,使其真正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重要產業。受傳統思想和觀念的影響,我國金融服務理念的培育還遠遠不夠。金融服務部門在很大程度上被作為管理當局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政策工具,而忽視了其服務的本質和產業的特性。把金融服務業看作是一個高度市場化、商業化的服務領域,看作是國民經濟中一個十分重要和關鍵的產業,有助于加快促進金融服務業本身的增長,而且可以帶動會計、信息、法律服務等關聯產業的加速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制。銀行、證券、保險等主要金融服務行業應加快自身改革,使產權結構、技術創新、資產質量等各項指標合乎國際標準,按市場機制要求參與競爭,提高服務效率,增強金融服務產品的供給能力。針對我國當前經濟結構和所有制結構調整的趨勢,應加大股份制、合作制中小銀行的建設,同時通過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等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需要。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種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金融服務行業充分競爭的開展以及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都必須在既定法律框架下進行。我國目前有必要加強金融服務行業的立法工作,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運行法律體系。金融監管的目的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改進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方法,強化金融監管的內外協調,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第四,注重金融服務內部各行業和地區的均衡協調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較好地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加快證券、保險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與實體經濟體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服務業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要注重金融服務業在中、東、西部地區的協調發展,加大中部和西部地區金融服務業的建設力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整治農村信用環境,構建有效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方面的金融服務需求。

  第五,大力培養金融人才,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金融活動的日趨復雜化和信息化向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提出了很高要求,金融服務傳統上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現代金融服務業正逐漸變成知識密集和人力資本密集的產業。人力資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資源的多寡在現代金融業中基本決定著金融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前景。因此,有必要繼續實施金融人才戰略,多渠道加強金融人才的培養,改革現行人事管理制度、業務考核辦法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一個有利于培養、發現、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環境。

  (作者分別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武漢市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中國社科院財貿經濟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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