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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什么樣的智慧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9:09 中國經(jīng)濟時報

  ■高一飛

  2005年2月6日,黑龍江省牡丹江醫(yī)學院大五女學生王洪杰在實習期間生了個男孩。牡丹江醫(yī)學院以學院文件形式作出了給予王洪杰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9月21日,王洪杰以牡丹江醫(yī)學院對她的“處罰過重,且顯失公正”為由向牡丹江市愛民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月18日,牡丹江市愛民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牡丹江醫(yī)學院對
原告王洪杰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未送達給其本人,未告知相關權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及教育部的有關規(guī)定,故對其予以撤銷。(大學生結婚生子該不該開除,法制網(wǎng)2006.2.13)

  盡管在法院支持原告主張的判決中,理由是學校的處分違背了程序規(guī)定,而沒有評價實體依據(jù),但從這一判決眾望所歸的結果來看,法官們對處分所依據(jù)的《牡丹江醫(yī)學院大學生鼓勵與處罰條例》的態(tài)度我們也大致可以推測。正如原告律師張先生所分析的:王洪杰不屬于“非法同居”的情形。婚姻法規(guī)定的“非法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而王洪杰和愛人林曉功在其登記結婚前的行為為未婚同居,處分決定中將王洪杰本來是屬于一般的“同居”關系,定性為“非法同居”是錯誤的。

  因此,此案產生的根源在于違法悖理的《牡丹江醫(yī)學院大學生獎勵與處罰條例》,法官以程序違法的理由撤消了這一處分決定,也間接而巧妙地表明了自己以法律名義展現(xiàn)的價值立場,對這一違背法理的“條例”進行了一次成功的抵制。當然,法院由于受到現(xiàn)行司法體制和司法權力的限制,為了把復雜的問題簡單化,回避了處分依據(jù)是否違背《立法法》或者憲法的問題,但其處理的結果卻令人贊賞。

  其實,特定時期的法官的裁判和由此產生的法律(在判例法國家)和對法律的解釋,“可以清晰地透視出特定時代環(huán)境下特定的人類群體關于人、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的經(jīng)濟文化等諸方面的思考和理解,以及他們做創(chuàng)建的哲學、政治、社會學、心理學、宗教等財富。”(《大法官的智慧·序》,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在美國,涉及財產問題、安樂死問題、宗教和言論自由問題、同性戀問題、隱私權問題等敏感的社會問題時,法官們都曾經(jīng)做過改變先例的大膽判決,每一個重要的判決都反映或者引領了與時俱進的民眾價值。原因在于對于成文的憲法或者法律的理解上,“法有限而情無窮”,“法官是機器”只是孟德斯鳩等人的遠古夢想。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從來都需要法官的智慧。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經(jīng)常都可以看到缺乏智慧,在法律準則的范圍內選擇違背普遍、美好價值,縱容陳腐、專橫和強權的裁判:2002年12月,重慶交通大學一位大二女生被發(fā)現(xiàn)懷孕,學校認定此行為是“非法同居”“未婚先孕”,將她本人和男友同時開除,此案對簿公堂之后,以敗訴告終。2004年,震動國內法學界的西南民族大學學生接吻被勒令退學案(《大學生參考》2004年總第32期)中,又有兩位大學生被學校根據(jù)這樣的土政策開除。二人將學校告上法庭,被駁回起訴。

  此外,更有體現(xiàn)了法官惰性的裁判,在法律允許的“法官找法”的范圍內,法官明知不公正卻又僵硬地作出了違背法理的判決:

  2002年在北京發(fā)生一起車主因為“新車室內空氣污染中毒致死”的案例。受害者家人李發(fā)君要求獲得賠償而起訴。在該案一審和二審都認為:由于目前我國目前還沒有制訂出車內空氣質量的法定標準,因此李發(fā)君依據(jù)《民用建筑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不能作為奧拓車車廂內空氣質量超標的依據(jù)。在此案中,雖然國家沒有出臺車內空氣質量的法定標準,但車內和室內都是人的生活空間,而且車內空間更小、封閉性更大,“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只有在刑法上有利被告時才有例外,在其他情況下,乃是古今中外的司法遵行的一條司法公理。在司法獨立的情況下,我們當然無法追究這些法官的責任,但從其裁判的內容來看,北京法官的機械裁判,公正何在?

  由于中國司法腐敗的觸目驚心,談到司法公正,我們總會將其反義詞定義為司法腐敗。其實司法公正的敵人除了司法腐敗以外,還有與司法人員品質無關的司法愚鈍。司法除了需要道德和知識,還需要能夠全面體現(xiàn)司法良心的經(jīng)驗、技巧和智慧。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于2005年11月11日在美國律師協(xié)會舉辦的“國際法治研討會”上表示,法治具備三大要素:政府受法律制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認“每個人都有內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嚴與人道信念”。如果在遵守法律準則的前提下,不能主動尋找法律承認的“精神追求、人性尊嚴與人道信念“,這樣的法官,我們可以可以把他叫做愚鈍的法官。

  在目睹了一樁樁違背法律精神和民眾普遍價值判斷的裁判之后,讓我們在關注司法腐敗的同時,也來關注司法愚鈍,“愚”是對法律理解的僵硬和機械,“鈍”是指面對民眾價值觀時的惰性和冷漠。中國司法文明的提升和法治進程的加快,除了呼喚法官的廉潔,也需要法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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