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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擬推個人債權收購新規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4日 07:48 新華網

  短暫的春節停頓之后,2月6日,金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信托”)的債權登記工作重新恢復。根據工作組的計劃,登記將持續到2006年3月30日結束。

  此前的2005年12月30日,這家浙江省最大的信托公司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突然關閉。由是引發的40億元委托資金無法償還的現實令金信信托的信用瀕臨崩潰。其中包括數以億計的個人債權,尤其是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個人債權。

  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一位權威人士向記者透露,央行、銀監會、財政部、證監會四部委目前正擬通過補充通知的形式,針對2004年9月30日之后形成的個人債權出臺新的收購政策。

  據悉,新收購政策在延續原先四部委“適當收購”精神的同時,將采取“逐步收緊,區別對待”的思路。業內專家認為,在個人收購政策日益明朗的情形下,金融機構破產的步伐有望加快。

  “再管16個月”

  “這個通知旨在對2004年9月30日到2006年1月31日之間發生的個人債權進行收購”,2月10日,一位獲知通知內容的地方銀監局人士向記者透露。

  該人士表示,新收購政策在總體精神上與原四部委意見保持一致:即在個人債權的認定、標準的計算,收購程序、收購資金的籌集與償還,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本息的收購政策等方面,仍按《收購意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執行。

  “也就是說,《收購意見》還會再管16個月!鄙鲜鋈耸勘硎尽

  2005年以來,中國監管當局加快了處理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力度。不僅信托公司,北方、五洲、民安等證券公司也相繼遭監管部門關閉。

  然而,政策空當使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債權案例無法得到法院受理。此前,針對被處置金融機構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形成的個人債權收購問題,2004年11月4日,央行、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聯合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

  該《收購意見》規定,當金融機構處于高風險狀態,被依法處置時,國家將對如下個人債權的“本金”進行收購:居民個人持有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如國債代保管單)、委托財產(包括委托理財、信托)以及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對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即客戶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進行收購。

  除了上述區別,居民的客戶保證金和個人儲蓄存款,一律“全額收購”,且不限形成時間。而對其他個人債權,則以10萬元為界:10萬元以下全額收購,10萬元以上九折收購。

  《收購意見》中對債權的形成時間只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之前,對于該日之后形成的個人債權無明確表示。

  接近證監會的一位人士向記者介紹,按照監管層的本意,之所以對9月30日之后的個人債權不做規定,主要是想借此表明“監管層整肅市場紀律的決心”。并以此為契機,對金融經營主體“獎優罰劣”,提示投資者增強風險意識,敦促各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然而,2004年9月30之后,亞洲證券、民安證券、金信信托等金融機構仍然開展了大量違規資產管理業務,新增巨額個人負債,并最終被關閉。

  2月10日,記者獲得的一份亞洲證券個人國債甄別確認工作記錄顯示,“某債權人2005年4月29日國債的市值78425元,初步確認意見:2004年9月30日以后個人債權。擬收購金額:0元!

  “同樣是個人債權,有的可以登記,有的卻不能。當事人難免會不平衡!2005年9月,該證券托管工作組的一位人士曾對記者表示,這為他們工作也增加了一定壓力。

  2005年7月,央行、證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與上述《收購意見》配套的《實施辦法》,并對《收購意見》執行過程中所遇問題一一做了解釋。惟獨對2004年9月之后形成的個人債權如何處理沒有提及。

  “一方面需要對情況進行摸底,另一方面也想完善原有政策:以進一步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遏制金融機構違規經營。”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如此解釋政策遲遲未能出臺的原因。

  據其透露,2005年10月12日至14日,來自四部委以及最高法的官員曾齊聚昆明,專就個人債權收購及客戶結算資金缺口彌補所需再貸款審核、發放及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其中,“如何處理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個人債權是重要議題之一”。

  擬行“有限償付”

  2006年1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有關負責人在《中國證券報》上,首次就“2004年9月30日以后的個人債權是否收購以及如何收購”的問題明確表態,稱“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解決辦法!

  上述地方銀監局人士透露,較之原先的《收購意見》,擬出臺的通知對2004年9月30日到2006年1月31日之間形成的新債權采取的收購政策有所趨緊:個人債權在1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再執行原先單一的九折政策,而是劃分一定區間,采取折扣逐漸下降的方式收購。

  消息人士未透露其具體區間及相應比例,但表示,最低折扣將維持在五折以上,且同一個人債權人累計超過3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予以收購。

  “這表明監管層,正在謀求對個人債權償付政策做進一步發展,實行有限償付”,獲知上述消息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

  有限償付,即指金融機構在破產倒閉時,投資者保護機構對于投資者的個人債權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償付的政策,其一般有最高限額。

  據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處長劉潔在《海外投資者保護基金及借鑒》一文中介紹,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基本上都采用有限賠付的政策。以美國SIPC(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為例,對個人賠付最高為50萬美元,其中現金部分為10萬美元。而在中國,到目前基本上還是全額賠付。

  專家表示,全額賠付始于海南發展銀行,實行之初并無法律基礎。無論是2001年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還是后來的《商業銀行法》,都只規定金融機構在破產時,個人債權處于優先地位,但并未保證其獲得全額補償。個人債權和機構債權都需要通過清算財產進行償付。

  “海發行實行全額償付,主要是出于社會穩定的考慮!毖胄幸晃蝗耸空f:“卻不想,一下子成了慣例”。

  央行的一項統計數字顯示,截止到2004年底,中國已為處置金融機構風險拿出了1700多億元的資金,其資金來源大多系央行再貸款。

  巨額基礎貨幣投放到危機金融機構的處理當中,逐漸與經濟趨熱背景下的貨幣政策形成沖突。在此背景下,監管層曾多次嘗試實行有限償付,但囿于各種原因,終未成行。

  2004年4月,德隆危機全面爆發,個人債務兌付問題成為處置德隆風險的關鍵。據悉,時有關方面提出以此為契機,初步實行有限償付政策,并于2004年9月26日國務院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上述《收購意見》。

  2004年11月4日,新華社對該意見進行了全文刊發。四天之后,2004年11月8日,央行專門就此召開金融穩定專題工作會議,組織全金融系統從事穩定工作的官員學習該文件。

  據當時的一位與會人士透露,時任金融穩定局局長的謝平在會上明確表示:“有限償付,《收購意見》只是開了個頭!弊鳛橐豁椫贫劝才,有限償付將在存款保險制度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時正式確立,該《收購意見》只是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分析人士指出,盡管《收購意見》在通向有限償付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但是“10萬元以上的九折收購”仍然不是真正的有限償付。

  由于未規定最高限額,實際上國家幾乎仍然承擔著金融機構違規的全部成本。

  “一些金融機構正是基于此,惡意違規經營,甚至不惜做大規模,將個人投資者當成‘人質’,進而去要挾政府!北本┶A思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周奇鳳說。

  正因為此,央行不久前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呼吁對先前的賠付政策進行改變。據上述人士透露,正在擬訂中的通知正力求體現這一訴求:一方面維持原來的10萬元全額標準;另一方面也規定出賠償的最高限額。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博士洪艷蓉分析說,對10萬元以下全額收購,主要是考慮到在我國,10萬元以下的一般都是小投資者,他們沒有能力和成本分析投資風險。而對10萬元以上的部分打折收購,規定最高限額,則是出于大額投資者有實力規避風險,應該承擔相應風險損失的考慮。

  據其介紹,作為西方國家一種通行的做法,最高限額的確定一般參考本國的經濟發展階段、投資者的投資水平、社會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其中人均GDP是一個重要參考指標。

  來自央行存款保險處的一項研究表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確定的賠付標準相當于美國人均GDP的2.8倍,日本、德國、法國、韓國、加拿大分別為2.3倍、1倍、2.8倍、1.5倍、1.8倍,而我國為11倍。

  以上觀之,我國的償付標準實際上大大超過國際通行的賠付標準!妒召徱庖姟分10萬元以上部分9折收購,且10萬元并非最高限額,補償力度遠超過其他國家。

  “新債權新辦法,老債權老辦法”

  消息人士強調,盡管擬出臺的通知,在收購政策上有所趨緊,但主要針對的是2004年9月30日之后形成的新債權。至于原先的老債權仍然適用原先的《收購意見》。

  “也就是說,新債權新辦法,老債權老辦法!痹撊耸勘硎。

  據其介紹,所謂老債權,不僅包括2004年9月30日之前形成的個人債權,也包括2004年9月30日前簽訂、于2004年9月30日后到期續簽(即債權人不變、合同金額不變)并經監管部門審查核實的合法合同。而新債權,則是指那些續簽時又投入了新資金,或者在此期間新簽訂的合同。

  該人士同時強調,即便續簽的合同沒有變化,但如果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仍將適用新辦法。

  很顯然,在政策的銜接上,監管部門正在謀求對個人債權進行“區別對待”。

  據一位監管部門人士介紹,盡管《收購意見》明晰了2004年9月30日為界,但有相當多的金融機構卻在此后不久,即迎來了兌付危機。由于金融監管機構無力應對,因此不得已允許金融機構以續簽的方式暫時避免危機的集中爆發。但是,監管部門同時要求,續簽必須要在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審查核實之后,方可進行。

  據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一位人士介紹,《收購意見》出臺以后,證監會即發布了《關于推動證券公司規范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通知》,向各證券公司重申必須合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要求立即停止未經批準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三方監管委托理財業務,暫停開展新的個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該《通知》規定:“對2004年9月30日之前簽訂的個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合同,證券公司和資產管理客戶在合同主體、金額和履約地點不變的條件下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續簽;2004年9月30日之后,不得對個人客戶形成任何新的負債。”

  并強調,“凡在2004年9月30日以后繼續開展違規個人委托理財等業務,新增個人債權的,監管機構將嚴格追究公司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并要求公司限期進行整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監管機構可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依然有大量證券公司頂風做案,繼續違規開展資產委托業務,一些個人投資者基于高利率的誘惑,也繼續參與其中。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正是考慮到上述情況,擬出臺的通知規定新發生的債權適用新的辦法。

  “投資者也應當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謹慎選擇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這位人士強調。

  收購資金地方中央共擔

  據《收購意見》,收購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保證金全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收購其他個人債權的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90%,其余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的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

  2005年7月27日,央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對于挪用的正常經紀類個人客戶的證券公司,由托管清算機構負責甄別確認,報證監會審查后向央行申請再貸款,其收購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而按《收購意見》,該類債權由地方負責甄別,并承擔籌集10%收購資金的責任。

  據上述銀監局人士透露,新收購政策在收購資金的籌集與償還上,仍將延續這一模式。

  分析人士指出,四部委意見之所以讓地方政府負擔10%的資金籌集責任,一是基于當地政府在證券公司上繳的稅收中擁有收益,更重要原因在于,建立起中央與地方的責任共擔機制。

  一位地方甄別小組的人士介紹說,如果沒有上述機制,甄別小組的工作可能就會“有折扣”。據了解,甄別小組基本上都由地方政府人士組成,包括地方紀檢、監察、檢察、公安、財政、稅務、審計、監管部門、人民銀行、清算組等各個部門。

  據《收購意見》,能夠得到國家資金進行賠付的只是實質意義上的個人債權。

  然而,實踐當中,大量的機構名義個人債攙雜其中。這些債權通常是由一些企業對本單位職工集資形成,其投資資金來源于個人投資者。對此,按照《收購意見》采取“名實相符”,對其不予收購,而是規定“誰集資、誰負責”。國務院有關政策進一步規定,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幫助集資企業籌措資金收購機構名義個人債權。

  在這樣的背景下,“該規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約束地方政府負責工作的一個技術安排”。周奇鳳分析說。

  一個明顯的細節是,《四部委意見》規定:如果地方財力確有困難,可據《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向央行申請再貸款解決。這意味著,收購資金實際上還是由央行首先承擔。

  據上述人士透露,盡管監管層一直力求運用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金融機構風險,并希望通過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將金融機構退市的成本鎖定在市場本身。“但從目前來看,處置金融機構所需的資金還只能來自國家!

  作為例證的是,2005年9月開業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盡管按規定,其運轉所需資金應主要來自于證券市場,如滬深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券商營業收入的0.5%-5%繳納等方面,但實際上,其目前開展工作仍主要依靠央行再貸款。

  新政加速金融穩定

  央行一位消息人士向記者證實,盡管新收購通知尚未正式出臺,但其基本內容已經成熟。通知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也力求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這也是此前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的重要訴求。該報告稱,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立是金融穩定的重要制度基礎。而在李曙光教授看來,這也是高風險金融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退出市場的重要制度基礎。

  系列跡象顯示,包括該通知在內的一系列制度的完善,或有助于被處置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步伐的加快。

  2005年10月,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在破產前,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的同意。此前,保監會、銀監會都已根據《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訂獲得了相應的審批權。監管部門的“事先同意”被認為是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所在。

  盡管各方一直聲稱金融機構破產需要單獨立規,媒體也報道央行正組織相應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起草,但事實可能并非如此。一位曾參與審理廣國投的法院人士向記者介紹,目前有關破產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正是基于此前審理廣東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廣國投)案件積累的經驗。因此,金融機構的破產實際上并無太大法律障礙。

  “關鍵不是法律上的問題!毖胄幸晃蝗耸吭诮忉尫ㄔ捍饲安辉甘芾斫鹑跈C構破產案的原因時說,主要是擔心職工安置和客戶債權償付問題。“法院不怕人多,就怕債多”。

  據接近最高院的人士介紹,一個金融機構如果想進入破產程序,大概先需要做完五項工作:個人債權債務清償完;資產和賬冊清理移交完;證券類業務處置完;保證金缺口補完;員工安置完畢。

  在解決了上述問題之后,金融機構破產其實并無障礙。信托公司已有廣國投為例在先,而證券公司,也有大鵬證券在2006年1月24日被法院受理的近例。

  事實上近兩年監管部門,一方面動用各種行政監管手段處置金融機構風險,另一方面也正積極尋求與法院系統尋求合作,運用破產這一市場化的機制來解決金融機構的最終市場退出問題。

  2005年下半年以來,央行、證監會、銀監會、最高法院高層已多次坐到一起商討金融機構破產問題。

  此前,由于顧慮到上述投資者利益保護等問題,法院系統對于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一般遵循“暫緩受理,暫緩審理,暫緩執行”的“三暫緩”政策。而隨著時機的逐漸成熟,法院也逐漸打破沉默。2006年1月24日,受理了大鵬證券的破產申請。

  2005年11月,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稱,基于保險保障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各項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國金融穩定的制度基礎正在形成。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大鵬證券被關閉系在2005年1月,其發生在2004年9月30日后的新增個人債權并不多。而證監會在2005年中后期關閉的證券公司大多具有此類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以來,證監會已關閉了13家證券公司,2004年9月30日之后的個人債權已達數十億元。2004年9月30日后的個人債權收購政策不明,也成為法院不愿受理金融機構破產的顧慮之一!耙坏┻M入司法清算程序,所有的債權都要平等對待,由清算財產償還,但這樣一來,只會獲得2到3成的賠償!币晃环ㄔ喝耸勘硎。

  據消息人士透露,在多次監管部門與最高法院的座談會上,最高法院的人士都提出上述問題,這也成為促使四部委出臺新通知的重要背景之一。(記者 謝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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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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