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獲悉,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guī)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開始征求意見,進行立法調研。
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但帶有行政基本法性質的行政程序法卻至今空缺,這不能說不是我國行政法律立法的一大缺憾。
全國人大代表呂忠梅與全國政協(xié)委員李漢宇發(fā)現(xiàn),當前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缺乏程序意識普遍而嚴重。行政執(zhí)法人員為盡快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有時不顧執(zhí)法方法、執(zhí)法步驟等程序性規(guī)定,任意簡化程序;有些行政執(zhí)法人員忽視相對人在行政管理中應當具有的程序性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有的行政機關辦事情,領導要求快,只要領導打個招呼,就可以不走程序即予批準。至于像城管人員執(zhí)法時不出示執(zhí)法文件,隨意罰沒貴重物品,不予開具扣壓清單,及交通管理人員在沒有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情形下便將停放車輛徑直拖走等違反行政程序等現(xiàn)象,普通群眾更是時?梢耘龅脚c看到。
程序公正是達致實體公正的前提與保證,即沒有行政執(zhí)法的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將無從談起。而且,拋開對于實體公正的工具性價值不說,程序公正本身所體現(xiàn)出的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也彌足珍貴,具有獨立留存的價值,理當受到法律的保障與呵護。
換個角度看,行政管理是行政機關與行政執(zhí)法人員掌握的一種權力,而對任何權力都應作"其可能會被用于作惡"的假設,因而應立足于通過立法防范其被濫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制定行政程序法將是對行政管理權進行制約的立法體現(xiàn),符合通過程序設置對權力形成有效制約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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