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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對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10:32 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文章類型:原創內容分類:新聞

  2006年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5號公告,決定自2006年2月10日起,對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此次期中復審的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中列為: 29221100、292212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與《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將從即日起,根據反傾銷措施生效后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變化了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對繼續按照原來的形式和水平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此次期中復審調查通常應在復審立案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即于2007年2月10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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