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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實施新制度 我出口企業應戴好質量安全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08:03 經濟參考報

  今年5月,我國農產品最大出口市場日本將實施“肯定列表”食品安全法規,大幅度提高農產品進口檢測標準。有關專家指出,這一新制度很可能成為又一“壁壘”,將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置于窘境,有關企業應加強自檢自控,破解這一綠色壁壘。

  “肯定列表”抬高農產品進口門檻

  從2006年5月起,日本將正式實施《食品中殘留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對734種農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設定1萬多個最大允許殘留標準,即所謂的“暫定標準”;對尚不能確定具體“暫定標準”的農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將設定0.01ppm(即億分之一)的“一律標準”,一旦輸日食品中殘留物含量超過這一標準,將被禁止進口或流通。

  我國有關食品專家認為,日本新食品法雖以保護本國民眾健康、保證

食品安全為名義,但實質上更像是一面“綠色”壁壘。而當前的形勢是,以日本為代表的一些發達國家屢次利用技術性壁壘措施遏制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針對進口食品和農產品制訂的技術法規和標準越來越高,有關農藥、獸藥、生物毒素殘留量等限量指標也越來越苛刻。

  統計資料顯示:日本是我國農產品出口第一大市場,2004年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73.9億美元。而由于即將實施的“肯定列表”涵蓋了幾乎所有日本從我國直接進口的農產品,因而專家預測,這一制度可能對我國向日本出口的食用蔬菜、水海產品、禽肉、畜肉等優勢農產品產生重大影響。

  “一律標準” 過于苛刻

  我國大多農產品出口企業認為,日本新法中的“暫定標準”雖對WTO成員一視同仁,但0.01ppm的“一律標準”缺乏相關檢測依據和科學依據,特別是對高進口率的農產品檢測標準遠遠高于日本本國產品,要求過于苛刻。

  而目前我國制訂的許多標準與日本的標準還無法對應,能夠對應的標準中,日本有25%的標準嚴于我國標準。日本制訂的標準中,嚴于我國標準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是我國輸日的大宗農產品和食品,如糧谷類、豆類、水產類、堅果類、蔬菜類、糖類植物和油料作物等61種。山東魯菱果汁公司負責人說,日本對我出口的濃縮果汁中某些農殘檢測標準比對本國產品的檢測標準高數倍。

  不久前到山東訪問的日中經濟貿易中心副會長西田健一表示,雖然檢測費用目前沒有轉嫁給中日間的進出口貿易商,“一律標準”必然導致檢驗項目的增加,進而拖延檢驗時間,加劇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從以往的單一殘留檢驗,到現在突然加大到一次多項目的檢測,我國農產品藥殘檢測部門也將面臨較大困難。天津市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副主任郭永澤說,日本新制度中要求檢測的許多農藥品種在我國并沒有生產廠家,我國也從來沒有進口過該品種農藥,但由于日本今后要求出具農殘檢測報告,測試中心只能被迫從日本購買農藥標樣,開發檢測方法,帶來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費。目前國內大多數實驗室的技術力量與設備水平,短時間內無法適應日本的要求。

  “明槍”易躲 “暗箭”難防

  一些專家還擔心,“肯定列表”的實施,為日本尋找借口封鎖我國農產品對其出口創造了便利條件,我國的輸日農產品很可能陷入“暗箭”難防的境地。

  郭永澤說,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下的食品安全風險保護水平明顯高于日本現有的風險保護水平,而且對每種產品制訂的限量標準眾多,這給日本執法者留出了很大的隨意性空間,有可能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產品檢驗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從而對國際貿易構成潛在的歧視性威脅。

  據了解,“肯定列表”實施之前,日本如想限制某國農產品對其出口,必須先制訂相關的檢測標準,之后向各WTO成員提出申請,征得所有成員相關機構審議通過后方可進行實施,前后需要大約兩年時間。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監管處副處長孫明釗說,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只重視進口國規定的檢測項目,但根據日本的“列表”制度,沒有參照標準的農藥殘留均可執行“一律標準”。日本可以隨時指定檢測一個我國從來沒有檢測過,同時也未重視過的農藥殘留,一旦超標日方便能限制進口。

  破解技術壁壘關鍵在于加強自檢自控

  記者了解到,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在各WTO成員間反應強烈,暴露出隨意性大、具體操作性不強的缺點。食品專家擔心,日本在逐步制訂農產品進口相關法律,未來的農產品進口標準肯定會更加嚴格苛刻。他們建議,破解這一壁壘,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關鍵,有關部門應提高管理水平,加強自檢自控。

  孫明釗說,今后一個時期內,疫病將成為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制約因素之一,2004年

禽流感疫情發生后,近50個國家對我國農產品出口設定限制。我國應加強區域性實驗室建設,按照國際檢測方法標準,對疫病疫情實施有效監控。

  同時,應縮小我國農產品安全技術標準與國際要求之間的差距。目前我國對農產品安全衛生方面要求較低,如農藥“毒死蜱”在我國蔬菜的限量標準是1PPM,但許多國家不允許使用“毒死蜱”,或制訂了更為嚴格的限量標準。

  我國還應建立健全有效的農獸藥殘留監控體系。目前,我國在農獸藥的法律法規、農獸藥的使用和控制、殘留監控體系等方面,尚未建立全國范圍的協調一致的監控體系,如檢驗檢疫部門只能對我國的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但無法監督農獸藥生產廠家,一些禁用藥物雖是巨毒,但療效好、價格便宜,這類藥品在市場上打而不絕。

  專家還建議,我國的農產品企業應從三方面下功夫:一是建立規范的種養殖基地,保證生產中不使用違禁藥物,按規定停用限用藥物,在種養殖源頭控制住藥殘;二是加強與日方進出口企業的信息交流,對日本允許使用的農藥及殘留量等相關信息進行及時溝通,最大幅度地減少進出口風險,取得雙贏;三是農產品出口企業在收獲、儲運、加工中,應盡量避免二次污染,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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