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的稅收籌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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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7日 09:28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作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事先搞清: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哪一種方式稅負較輕?
委托加工方式的稅負 1.委托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一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A輪胎廠委托B廠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橡膠加工成汽車內胎,協議規定加工費71萬元;加工的內胎運回A廠后,A廠繼續加工成汽車輪胎,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95萬元,該批汽車輪胎售出價格400萬元。汽車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在計算消費稅的同時,還應計算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它與加工方式無關,本文不予涉及。 ①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71)÷(1-10%)=190(萬元),應繳消費稅為:190×10%=19(萬元); ②A廠銷售汽車輪胎后,應繳消費稅為:400×10%-19=21(萬元); ③A廠的稅后利潤(所得稅稅率33%)為:(400-100-71-19-95-21)×(1-33%)=62.98(萬元)。 2.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運回后,委托方不再繼續加工,而是直接對外銷售。仍為上例,如果A廠委托B廠橡膠加工成汽車輪胎,橡膠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5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A廠后,A廠對外售價仍為400萬元。 ①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150)÷(1-10%)×10%=27.78(萬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A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后利潤計算如下:(400-100-150-27.78)×(1-33%)=81.89(萬元)。 3.以上兩種情況比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后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后利潤多18.91萬元。即使后種情況A廠向B廠支付的加工費等于前者之和166(71+95)萬元,后者稅后的利潤為:(100+166)÷(1-10%)×10%=29.56(萬元);(400-100-166-29.56)×(1-33%)=69.97(萬元),也比前者稅后的利潤多近7萬元(69.97-62.98)。 而在一般情況下,后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的與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盈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盈利有關。4.自行加工方式的稅負 如果生產者購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其稅負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輕還是重呢?仍為上例,A廠將購入的價值100萬元的橡膠自行加工成汽車輪胎,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70萬元,售價400萬元。有關計算如下: 應繳消費稅=400×10%=40(萬元); 稅后利潤(400-100-170-40)×(1-33%)=90×67%=60.3(萬元)。 從中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就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再行加工后銷售,其稅負要低。 [點評]
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的稅負分析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率不同,委托加工時,受托方(個體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品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論委托加工費大于還是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的價格,委托加工的稅負就會低于自行加工的稅負。對委托方來說,其產品對外售價高于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部分,實際上并未納稅。 作為價內稅的消費稅,企業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的稅后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格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稅后利潤差異。 由于應稅消費加工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方關系。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節稅目的。即使不是關聯方關系,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礎上,事先測算企業稅負,確定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以求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上述籌劃是在現行稅制下進行的,如果國家對此作了調整,則另當別論。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一定要注意稅法規定的新變化。 (金陵/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