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林內仿冒林內廚具 上海一公司被判罰8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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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9:02 新華網 | |||||||||
新華網 上海2月6日電 (衛建萍、楊金志) 一家名為“上海好運達電器有限公司”的企業仿冒“林內”牌煤氣灶、油煙機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做出民事制裁決定,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8萬元,并一審判令其停止侵權,銷毀現存商品及侵權標識。 日本林內株式會社以生產燃氣熱水器、燃氣灶具、抽油煙機等而著名。1987年開始
2004年9月,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侖分局查明,寧波市某廚具行購進標有“AS林內”商標的油煙機1臺、煤氣灶2臺、保潔烘碗機1臺,其生產單位為“上海好運達電器有限公司”,廚具行還將這些廚具在店內銷售。因涉及侵權,寧波工商部門對該商行作出了行政處罰。據了解,上海市好運達電器有限公司設立于2004年5月,是自然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家用電器、廚房設備等。 后來,林內株式會社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好運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所有標注侵權標識“AS林內”的侵權產品、包裝及產品目錄,并請求法院認定“林內”為中國馳名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好運達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制造的抽油煙機、煤氣灶、保潔烘碗機產品上和外包裝上均使用“AS林內”標識,且“AS林內”標識中的字母“AS”明顯小于中文“林內”,而且“AS林內”標識中的“林內”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林內”相同。因此,以一般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認知,“AS林內”與“林內”兩個標識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為兩個不同經營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故好運達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林內”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中,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但此案中,好運達公司侵權事實清楚,法院已認定其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故在原告權益能夠得到保護的情況下,法院不需要對“林內”是否為馳名商標作出判斷和認定。因此,對日本林內株式會社認定“林內”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根據上海好運達電器有限公司的侵權事實,法院依照《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上海好運達電器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8萬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