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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絕為火災買單 企業獲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4日 20:55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2月4日電 (楊金志、胡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保險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投保對象人民幣880萬余元并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此前的2004年6月10日,一場大火將上海聯大海綿公司滬閔路廠房內的財產幾乎吞噬干凈,保險公司以廠房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為由拒絕理賠,雙方為此產生糾紛。

  2003年6月,聯大海綿公司將位于上海滬閔路的廠房以及廠房內屬其所有的機器設備
、存貨、辦公用品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總保險金額為2255萬元,保險責任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零時起至2004年6月27日24時止,保險責任包括火災、雷擊、爆炸等。在保險合同投保人簽章一欄上方,有四行字體顏色相對更深、字號相對更小的黑體印刷字,其內容為:投保人同意以本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并聲明對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及說明已經了解,雙方的保險合同從保險單簽發之日起成立等。之后,保險公司收取了聯大海綿公司保費22550元。

  2004年6月10日,廠房發生火災,大量成品、半成品海綿被燒毀,廠房及生產設備也因火災受損。經消防部門認定,此次火災系廠房A區打包機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并擴大成災。此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此次火災所造成的損失,聯大海綿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978萬余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聯大海綿公司滬閔路廠房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在2003年10月還因重大火災隱患受到行政處罰,被責令停止使用。然而,聯大海綿公司在投保時隱瞞了保險標的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投保后未按約定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責任,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亦未通知被告,而此次火災事故系聯大海綿公司縱容違規生產導致,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保險人除了在保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而在本案中,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聲明”顯然不足以說明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因此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其次,火災發生的原因系機器設備電氣故障導致,與行政處罰所針對的建筑廠房硬件設施不符合消防規定之間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不能以海綿公司違反上述安全整改義務主張免責。第三,就保險標的物的危險狀況而言,消防部門檢查發現的情況與投保時基本相同,行政執法行為并未使保險標的物增加額外的風險,聯大海綿公司無需承擔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應履行賠償義務并承擔拒絕理賠的違約責任。根據財產保險合同填補原則,并結合聯大海綿公司實際損失880萬余元的評估結論,法院遂作出上述的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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