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低價競銷損害了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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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8日 10:43 經濟參考報 | |||||||||
我國加入WTO后,一方面,對外貿易發展迅速,雄居世界第三位;另一方面,我國遭受的國外反傾銷的案件大增,涉案金額和影響面令人吃驚;企業出口利潤隨著對外貿易的增長,卻沒有相應增長,有很多企業甚至下降和虧損。筆者認為,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低價競銷行為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低價競銷對我國經濟的危害
第一, 低價競銷導致國外對我國頻頻發起反傾銷。低價競銷最直接的危害,是國外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 我國已經成為遭受反傾銷最多的國家。自1995年WTO成立以來,國外對我國發起反傾銷調查386起,占WTO成員全部立案的15.21%,是排在第二位的韓國的兩倍;同時我國遭受WTO成員實施的最終反傾銷措施272起,占WTO成員全部反傾銷措施的17.36%,是排在第二位的韓國的2.5倍。從對我國反傾銷的主體來看,發展中國家已經代替發達國家成為反傾銷主體。 第二, 低價競銷對我國經濟秩序的危害。我國出口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的低價競銷行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據統計,歐美等國對我國反傾銷涉案超過1億美元的已經達到15起。從我國加入WTO后,每年直接涉案金額達十幾億美元,而且涉案產品廣泛,一旦一種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極有可能被迫退出該國市場。在國外遭受反傾銷產品的企業會把銷售市場轉移到國內,從而引發國內的經濟秩序混亂。 第三, 低價競銷造成出口秩序混亂的狀況。低價競銷是我國成為世界上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的重要原因。低價競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在對外貿易中,一些出口產品多屬于勞動密集型,規模小、科技含量低、產品花樣少,缺乏有效的市場準入制度,在進入國際市場時,不是在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及營銷手段上下工夫,而是依靠低價競爭來開拓和占領市場;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在生產秩序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一旦某種產品有利可圖,立即一哄而上,紛紛上馬或擴大生產能力,例如,2004年我國新增紡織和服裝生產企業35萬家,導致2005年我國紡織和服裝生產能力和出口大增,從而導致出口產品受限。搞低價競銷,一般出現在三個階段:一是在遭受反傾銷前的階段,搞低價競銷,從而導致遭受國外反傾銷措施;二是當沒有搞低價競銷的企業花巨資打贏反傾銷官司后,一些企業繼續搞低價競銷,最后導致的結果是又遭到反傾銷制裁;三是在遭受國外反傾銷措施后,仍搞低價競銷,導致“復審”時延長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低價競銷行為在發展中國家市場上表現尤為明顯,而且有欲演欲烈的趨勢,這也是我國越來越多的遭受發展中國家反傾銷的根本原因。據統計,由于低價競爭,幾年前,中國出口到東南亞市場的普通摩托車平均賣到700美元,現在僅為170美元,每輛的平均利潤僅為6美元左右;同樣,我國的橘子罐頭占了世界市場份額的60%以上,但是出口價格10年間下降了2/3;我國出口皮鞋、橡膠及塑料布鞋、球類、傘、鬃刷、熱水瓶等6種小商品出口規模近10年間增長了51%,但綜合平均價格卻下降了21.7%,大量利潤流失。 構成低價競銷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國出口企業低價競銷呢? 從企業本身來看,一些中小企業缺乏企業社會責任,沒有嚴格執行勞動、環保、社會保障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導致所謂的“生產成本”極低,以這樣的成本加低廉的利潤來闖蕩國際市場,必然導致出口國反傾銷制裁。現在國外許多進口商到中國來采購必須先“驗廠”,即按照我國環保、勞動、社會保障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對生產廠家進行檢驗。國外的“驗廠”行為,一方面是由于我國企業缺乏自己的社會責任“標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相當多的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缺乏社會責任;再者,國外采購商“驗廠”決不是“做秀”和“難為”,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來執行的,否則采購的商品會遭到諸如“環保協會”、“保護婦女兒童”等組織的反對和抵制,影響商業信譽。 從地方政府組織來看,片面追求GDP的增長,通過給予企業各種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上馬能夠快速增長GDP的產業,而不是從國內外市場整體環境去定位,從企業長遠的發展角度去考慮,比如高度扭曲的土地、水、信貸資源都是行政定價過低,引導經濟活動的參與者以浪費資源的方式提高增長率等等。也是造成出口企業低價競銷的主要原因。 國內相關中央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措施的缺位和行業協會及商會的行業導向和對企業的監督不力也是造成一些企業在對外貿易中低價競銷的原因之一。對于政府而言,職能錯位相當普遍,一是越位,二是不到位。例如2004年我國新增紡織品和服裝生產企業35萬家,就是由中央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在市場容量有限的情況下,大量企業一哄而上,造成低價競銷是必然的事情。 國內相關法律對低價競銷行為的“無可奈何”,從而缺乏規制依據,也是低價競銷行為在對外貿易中盛行的重要原因。低價傾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本身就能直觀認定“低于成本價值”,而在目前情況下,許多國家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一般通過選定“第三國”的形式確定我國的產品成本,本身就有“歧視”的成分,如果我們采用國外的“低價傾銷”標準,本身就是承認了這種歧視的合理性。 如何規范對外貿易中的低價競銷行為 第一, 企業應當加強自律。對于企業而言,應當加強自律,嚴格執行勞動、環保、社會保障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國際或國內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在這方面中國紡織行業正在積極探索并以身踐行。2005年5月,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組織制定的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開始進入推廣階段,160余家全國知名紡織服裝企業、全國和地方紡織行業組織成為首批成員。在發達國家消費者非常關注所購買產品的生產過程,如果產品的生產是在非人道、不健全的社會責任體系下進行的,任何優秀產品都不能被接受。在我們進行調研中了解到我國的一些知名紡織服裝企業,在與國際客商的合作過程中,都接受了嚴格的社會責任審核,包括員工福利待遇、工資、勞動時間以及食堂、寢室條件等細節。 第二, 加強市場化建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對于市場化建設而言,應當打破地區分割,加快市場化體制改革的步伐,建立起符合國際規范的市場經濟價格體系、統一的國內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環境,為企業創造一個和諧有序的發展空間,這項工作是由國家、地方各級政府,行業商協會等共同完成的長期而艱巨任務。 第三, 實施有效的調控和管理。對于國家有關部門而言,對于低價競銷的行為,應當實施有效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措施。在我國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給國務院起草的《關于貿易摩擦應對戰略》中,有有關盡快出臺《處罰低價出口行為規定》的建議,如果運用“市場化成本價值”標準,這個建議是可行的,對于規范低價競銷的行為是一個很好的舉措。在國外限制低價競銷的行為,是有先例可尋的,我們可以吸收國外的“最低限價”和“指導價”的確定標準,為我所用。 第四, 填補法律空白,提高執法能力。對于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而言,應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盡快填補因《對外貿易法》修改形成的外貿出口秩序管理的真空,對于低價競銷的行為,應當確定主管部門,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不能多頭管理,到頭卻沒人管。提高各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能力,提高出口企業的生產成本,也是有效阻止對外出口低價競銷的途徑。 對于行業協會而言,應當加快重組與改革,在職能上、經費來源上和人員配備上,都應當跟上形勢的發展,有所創新,真正為企業服務,真正成為加強企業自律、整肅市場秩序的中堅力量,通過制定相應的規則,來規范、引領和指引企業的行為。特別要發揮商協會的導向和監督作用,并建立全國性的行業管理體系。同時應當發揮商協會的協調功能。 第五, 調整現行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而言,我們應當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從目前來看,對于低價競銷行為的法律規制缺乏法律依據。從外貿法來看,我國現行《對外貿易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對于何為“低價”?從該法來看是不能得出結論的。同時第33條第2款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不正當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這樣,我們對低價競銷行為規定從有關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尋找依據。從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來看,對于低價競銷行為的規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從我國現有法律層面來看,還沒有相關規定。低價競銷行為的規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進行法律修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1993年實施的,距今已有12年了,已經非常不合時宜了,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對外貿易發生了巨大變化,修改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當務之急。 對于地方政府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規定給予當地企業財政支持、在用水用電及原材料和其他方面的優惠政策,造成出口企業的低價競銷行為,受害企業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行政途徑;一是司法途徑。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應當通過行政訴訟法來解決。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