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網訊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54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二十二條,規定海關統計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實際進出境并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者減少的貨物,以及進出境物品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列入海關統計。
條例規定,進口貨物的價格,按照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之和統計。出口貨物的價格,按照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之和統計,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條例規定,進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和境內目的地。出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和境內貨源地。
條例還規定,海關應當建立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會公布海關統計信息;海關統計人員對在統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當事人有權在保存期限內查詢自己申報的海關統計原始資料及相關信息,對查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實,海關應當予以核實,并解答有關問題。
海關對當事人依法應當申報的項目有疑問的,可以向當事人提出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依法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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