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烽國家賠償案”廣州再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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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10:3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最高檢向最高法提起抗訴 本報記者方陽麟 2006年1月19日上午9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訴的“潘文烽國家賠償案”在廣東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宣讀了最高檢察院的
家屬質疑派出所操作 2003年1月7日夜晚,韶關青年潘文烽因盜竊鋼廠廢料被當地派出所抓獲。2003年1月8日,家住韶關市曲江縣大塘鎮大塘村橫街村的農婦華足華在下午1時接到一個當地派出所打來的電話,稱其兒子潘文烽在醫院搶救。隨后華足華發現兒子躺在醫院的急救室內,醫院稱已經為其實施了開顱手術。而且由于當時病人情況緊急,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的是派出所方面人員。 根據派出所方面介紹,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后,馬上采取行動,并在各個可以逃脫的路上設關卡,潘文烽前一天夜里偷鋼板時拒絕公安盤查駕摩托車沖關摔倒。潘文烽在關卡前加大油門,企圖突破關卡,但由于道路坑洼不平而且車速快,終于失去平衡摔倒。此后潘文烽被抓到了派出所,身體開始逐漸不適,隨后昏迷不醒。 根據介紹,6天后,病情危重的潘文烽被轉往粵北醫院繼續治療,在花費了8萬元醫療費后,潘家已支付不起,不得不將潘文烽接出醫院。此后的四個月,潘文烽一直呈植物人狀態。蘇醒后的他也只能說一些只言片語。盡管派出所對此的解釋是“潘自己拒捕騎摩托車沖關所致”,而家屬方面則認為是派出所有違法行為,并導致了潘文烽重傷,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總計256萬元的國家賠償。 兩次上訴終被駁回 2003年1月21日,韶關市檢察機關接到投訴后,以涉嫌刑訊逼供立案偵查芋麻場派出所的經辦干警,并對潘文烽的傷情作了鑒定,結果為“損傷主要為顱腦外傷,且為鈍性外力作用導致,但外力來源是什么,還有待調查研究解決”。遲遲得不到滿意答復的潘家人于同年6月2日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確認韶關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派出所的行為違法,并索取國家賠償256萬元。 10天后,韶關市中級法院以起訴違反程序為由不予受理此案。法院認為,案件涉及到警方履行偵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毆打潘文烽致殘的違法犯罪問題,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該類案件應該由檢察院進行管轄,因此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潘家人隨后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同樣認為案件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并要求潘家人索取國家賠償應該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最高檢抗訴案件再審 潘家人繼而委托律師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進行關注。200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行抗(2004)1號”行政抗訴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行抗字第一號函”指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潘文烽國家賠償案”進行再審。 2006年1月19日上午9時,“潘文烽國家賠償案”在廣東省高級法院4樓2號廳,開庭再審。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宣讀了最高檢察院的抗訴書,并隨后退場。潘家及其律師又與松山公安分局展開了爭辯,潘家及其代理人認為根據最高檢察院的抗訴,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的一個文件精神,他們的行政賠償請求法院應該先受理,不應是讓檢察院或賠償義務機關先處理,并請求廣東省高級法院應該作為一審法院,這樣的話,二審法院將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韶關中級法院。而松山公安分局則堅持認為他們是依法辦案,潘文烽的受傷與他們無關,并說沒有必要讓廣東省高院作為一審法院。“哪個法院受理都會依法公正處理!”松山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說。 潘家人及其代言人認為派出所方存在在違規操作“摔傷不太可能弄到顱腦外傷那么嚴重”。根據與庭的法律界專家介紹,這種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的案子在全國司法界非常罕見。庭審在約上午10時30分結束,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夏天/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