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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一說:老板“不當老賴”無須公證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5日 10:26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1月16日《成都晚報》報道,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證處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證:一保潔公司老板為挽留兩位因擔心領不到工資要求辭職的部門經理,在賭咒發誓不奏效的情況下和員工簽訂了“在任何情況下絕不拖欠工資,絕不當老賴”的協議,并且到公證處公證,成了全國老總和員工公證“不拖欠工資”的第一人。

  工人付出了勞動,就該得到工資,天經地義,不拖欠工資也要公證,怎么看都覺得
別扭。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如果老板與員工就工資報酬的標準進行證明,沒有問題;如果老板與員工就工作的性質進行公證,也沒有問題。可是,員工打工,老板付工錢,卻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

  拖欠工資、當“老賴”,自然有勞動監察部門來查處,告上法庭會有法院來強制執行,何來需要公證之說?如果法律條文也需要公證,那就會出現像有人所說,每個人在交往之前都要求交出“我不盜竊你的財產、我不會殺害你”的公證文書。

  法律條文竟然需要公證的荒唐背后,暴露了討薪困境與執法的軟弱、法律安全的失守,這種執法軟弱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讓公民重復納稅的問題。公民向政府進行了納稅,養活了政府和司法機關,因此,政府就必須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認真執行法律的規定,提供法律服務,保障社會安全與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現在的一些地方,法律的相關規定落不到實處,“老賴”橫行,工人們到勞動監察部門上告無人答理,到法院起訴也沒有用,甚至上演“跳樓秀”也失效。可以說,正是因為相關部門的執法不力,法律條文的規定落不到實處,所以工人們打工前不放心,不得不進行自救,事先采取防范措施來代替法律的保障,比如要求事先公證就是一個典型事例;而老板們為招到工人,也不得不額外“埋單”(支付公證費等),通過公證這種形式再次宣示法律的效力,向工人做出保證。這種勞資雙方不得不通過公證這種形式來促成交易,再一次花錢購買本來應當由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這實際上就是讓公民們重復納稅。

  楊濤

  (日京/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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