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解釋的規定》,它在全國地方性立法規定中首次明確提出,公民如果認為該市已出臺的地方性法規的某些條文需要明確具體含義,或對法規條文的含義理解存在較大的分歧意見等情況,可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法規解釋。
據介紹,為彌補立法解釋工作的不足,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借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做法,由下屬的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起了法律、法規的解釋職能。這種辦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能解決實際問題,但也存在局限,如法工委沒有正式的解釋權,其所作的解釋嚴格來講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以工作機構的名義行使立法者的解釋職權,也存在越權之嫌。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這部規定,對法規解釋的類型、原則、效力、主體、程序等問題作出系統規定,規范了地方性法規解釋權的行使,擴大了法規解釋的提議主體范圍,使普通市民都有權提出解釋要求。該規定明確提出,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規解釋,與地方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因對相關法規條文的理解與解答不一致,而作出錯誤裁判或決定的,在法規解釋制定后,應當按法定程序予以糾正。規定還首次將法規解釋劃分為立法解釋和法規解答兩類形式。重大復雜的爭議,如“本市地方性法規之間針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相一致,且新的法規對如何適用未作專門規定的”等情形,由人大常委會正式制定立法解釋。對法規條文含義理解方面的爭議,則以常委會授權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規解答。據悉,該規定的出臺,填補了成都市沒有法規解釋案的空白,使該市走在了地方人大立法解釋工作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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