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上海1月20日電(記者楊金志)《公司法》修訂專家組成員、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江平日前在第一屆“上海法學會論壇”上談到,修訂后的公司法有兩大亮點:給了公司更多自由空間,對小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保護更加有力。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公司法》開始實施。
江平說,新《公司法》降低設立公司門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門檻明顯降低,注冊資本從1000萬元降低到500萬元,設立股份公司不再需要國務院或省部級部門批準。
他認為,降低設立公司門檻透露了三個重要信息:設立公司的門檻低了,風險要由與公司打交道者自己決定;看一個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注冊資本,交易者還要看交易對象交易時資本和總資產(chǎn);雖然注冊資金的門檻降低了,但是出資不實的刑事、民事責任沒有改變。
新《公司法》將“非專利技術”排除出出資形態(tài),并在列舉出資形態(tài)后加了一個“等”字,其含義有三重:是貨幣形式、可以轉讓、法律法規(guī)不禁止的。
江平說,過去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范太多,公司章程基本上是格式化的。這次公司法修訂,任意性規(guī)定大大增加了。
比如有關股東權利方面,規(guī)定股權可以轉讓。有關監(jiān)事會、董事會、股東會“三會”權限,原來是法定主義,現(xiàn)在則由當事人自行規(guī)定。
他還說,公司法的核心是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利益,股東問題的核心是權利平等。可以保障實現(xiàn)這一原則的措施,其中一些已經(jīng)在新《公司法》中有所體現(xiàn):
第一,禁止關聯(lián)交易,控股股東如因關聯(lián)關系造成損失,要賠償損失;第二,持異議少數(shù)股東有退股權;第三,公司為獎勵職工,可以在股票市場買回部分股票,但是不能超過5%,必須在一年內脫手,否則會形成公司自己持股的情況;第四,遇到嚴重困難的前提下,只要有10%的股東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第五,用累計投票制代替比例投票制,這樣可以確保小股東集中選舉一人或若干人,擁有自己的代言人。
江平表示,修改后的公司法還加強了對高管的監(jiān)督,具體體現(xiàn)為:監(jiān)事會可在股東會上提出罷免不稱職的董事或高管;如果董事會不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jiān)事會可以召集;董事、高管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特別是違法犯罪造成損失,監(jiān)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等等。
他認為,修訂后的公司法體現(xiàn)了股東風險大于債權人的原則。例如,實行大陸法系所稱的“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xù)”八個字至關重要。如果清算期間法人不存續(xù),公司債權債務無法真正清算。
同時,中介機構責任加重。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有問題,新《公司法》在規(guī)定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上增加了賠償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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