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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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09:07 黑龍江日報 |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