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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專賣下的私鹽泛濫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9日 16:20 南方周末

  □梁小民

  在鹽業專賣之下,“官鹽”是政府經營,或者由政府授權私人經營,且交納各種稅費的鹽。與之相對,私鹽是違背鹽業專賣法,個人經營且不納稅交費的鹽。在實行鹽業專賣時,販賣私鹽成為一個暴利行業。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都敢上斷頭臺,何況走私販鹽呢?

  西漢漢武帝之前鹽業是放開的,此后實行越來越嚴的鹽業專賣,私鹽也就越來越猖狂。許多農民起義領袖,如唐末黃巢、元末張士誠和方國珍,都是私鹽販子。他們所從事的非法行業決定了他們對政府的敵視態度,他們的起義不是要均貧富,救國救民,而是政府傷害了他們走私的巨大利益。中國歷史上實行最嚴格的鹽業專賣制度,所以,私鹽問題特別突出。梁啟超先生說:“各國無梟而獨產于我國。”這里的“梟”就是鹽梟。在清代,私鹽販子們已經發展出勢力相當強大的黑社會。

  中國歷代對私鹽打擊的力度是相當大的。漢武帝時,對私鹽販子“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鈦左趾”是在左腳趾掛上6斤重的鐵鉗,“沒其器物”是沒收生產工具,煮鹽的工具當年也相當值錢。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宋代略寬了一點,無非是殺頭的標準放到三斤或十斤而已。元明清以后,這種對私鹽的打擊和懲罰從未放松過。讀這些法律和案例,至今都可以感到血腥氣。

  這么嚴厲的打擊為什么沒能有效地制止私鹽呢?嚴厲的打擊并不一定是制止犯罪的最有效方法。明代朱元璋對貪官的打擊為歷史之最,動輒殺頭,甚至“剝皮”、“夷十族”,但貪官并沒有消失。對那些受巨大利益誘惑而不怕死的貪官來說,沒錢比死還可怕。必須從制度上去尋找犯罪的原因,并從制度改革入手來消除官場腐敗。私鹽問題與此一樣。

  對政府而言,鹽業專賣的確有必要。統治者要增強國力,又要滿足自己的奢侈生活,錢是少不了的。但封建社會經濟不發達,稅收來源有限,僅靠土地、人口稅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橫征暴斂又怕激起民怨。因此,對食鹽這樣的生活必需品進行壟斷經營,不是最優,也是次優的選擇。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鹽業專賣帶來的各種收入,總體上占財政收入的一半左右。這還不包括官員們從中獲得的利益。如此巨大的財源,政府豈可放棄?

  有鹽業專賣就必然有私鹽,鹽業專賣越嚴,私鹽越好賣,利潤越高。這是一個客觀規律。私鹽泛濫首先是利潤奇高,據私鹽研究專家估算,鹽的零售價格要高于產地價格十幾倍乃至幾十倍。鹽價奇高的原因之一是沉重的鹽稅負擔。以兩淮鹽課而言,鹽課清單包括奏銷正課共二十五項、考核正課共九項、不入奏考正課四項、不入奏考雜項三十項、不入奏考雜費二十五項。以兩淮到漢口的鹽為例,一引鹽的正課是一兩一錢七分零,但即使在道光年間經過清理整頓后,陸續加上各種雜課后已達十二兩。除了這種正規或非正規苛捐雜稅外,還有各種養活龐大鹽政人員的支出要鹽商交納。康熙年間,曹雪芹的祖父江寧織造曹寅曾向康熙匯報,兩淮鹽政的浮費包括各衙門所取共計每年20多萬兩銀子。

  鹽商除了以上支出外,還要用捐贈、捐官等形式向官府行賄。盡管這樣,鹽商仍然是天下最富有的。讀讀清人李斗的《揚州畫舫錄》中所記載的鹽商們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就知道他們多有錢了。乾隆七次下江南主要由鹽商出資接待。鹽商們固然為了巴結皇室而不惜工本,但也要有錢才能如此。鹽商們經營官鹽,做的是合法買賣尚且如此賺錢,如果非法販鹽,不用交各種正規與非正規費用,不用巴結官府皇家,這些錢豈不都留給自己了嗎?由此可以推斷出私鹽利潤之高。盡管風險很大,但與暴利相比,這個險還是值得冒的。

  當然,私鹽得以盛行的原因還在于供求關系。以清代為例,一方面,人口激增,乾隆二十五年,人口達2億,30年以后,人口突破3億。鹽為生活必需品,人口增加,食鹽的需求也大增。另一方面,鹽的生產能力也提高了。據《清鹽法志》記載,這時沿海已將煎鹽改為曬鹽,工本減少,產量大增,鹽的產區擴大了。但由于鹽業專賣,政府控制了鹽的運銷,人為地造成了鹽的供求失衡,價格上升,本來供求可以平衡的鹽業由于受政府控制而失衡。既有需求,又有供給,這樣私鹽就有了發展的條件。官府無法控制的鹽經走私渠道進入市場。有許多官鹽沒有進入或不愿進入的偏僻地區成為私鹽的目標市場,即使有官鹽的地區,私鹽仍可以憑借價格優勢進入。私鹽的動機與條件都具備,當然就越禁越活躍了。

  不同時期私鹽的形式也不同。從清代看,主要是產地的鹽未經納稅進入銷地,以及官鹽越出指定銷售范圍成為私鹽。當時參與私鹽活動的包括產鹽的灶戶私產私銷;鹽商夾帶私鹽(據記載,有鹽商每年銷售定額鹽引70余萬引,獲利60余萬兩,而夾帶的私鹽獲利竟達160萬兩);官員與兵弁販賣;武裝販私鹽的鹽梟;承擔漕運工作的漕船私帶。這簡直有點“全民皆私鹽”了。

  私鹽的規模有多大呢?清

雍正時的盧詢認為私鹽“數倍于引鹽數目”,道光年間兩淮鹽政鐘靈在奏折中指出“總計私鹽倍于官額”。學者包世臣則認為“兩淮綱食引地,無論城市村莊食私者什七八”。日本的中國鹽業專家左伯富的判斷是,“在清代,人民食鹽的消費量基本有一半來自私鹽。”可見私鹽最少與官鹽平分天下,甚至要大于官鹽。

  我們當然不能把私鹽泛濫簡單地歸結為人性的貪婪。在任何一個社會里,市場調節的力量都可以實現供求平衡。如果政府以行政甚至暴力破壞了這種平衡,走私活動就會自發地彌補供求缺口,實現平衡。20世紀初當美國實行禁酒法以及1960-1970年代蘇聯政府實行禁酒時,酒業成為一個暴利行業,并催生暴富的走私集團和為之服務的黑社會。從古至今,政府都無法改變自然的經濟規律,這就是中國歷史上鹽業專賣留給我們的教訓。

  (作者為

清華大學EMBA特聘教授、電子郵箱liangli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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