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春節“消費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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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4日 10:56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采訪專家: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宣傳指導部主任陳才興 “買的永遠沒有賣的精”,因為賣者一般心里有底,而買者心里卻無“數”。在商家別有用心的誘惑下,一些消費者稀里糊涂地被“擺上一刀”是常見的事。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宣傳指導部主任陳才興給廣大消費者三點建議,以求破解不良商家設置的消費陷阱,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使廣大消費者春節過得開心、順心,而不“窩心”。
做一個明白的消費者。根據往年來投訴情況反映,許多前來投訴的消費者都是受到商家的誘導。逢年過節商家們祭出打折、讓利等“法寶”也見慣不慣了。消費者要有明明白白消費的觀念,自己需要什么就去購買什么,不要因為買100元送100元等促銷手段的誘惑,產生不理智的消費沖動,被商家“成功”誘導。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更不會無端端掉下餡餅,所以面對商家提供的“餡餅”,消費者一定要三思而購買。 做一個苛刻的消費者。許多消費者被欺騙十有八九都是因為不清楚商品的真實情況造成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指望商家主動地將所有真實情況都告訴消費者是根本不現實的。消費者要想盡量避免不掉入各式各樣的消費陷阱當中,就要做到面對商家各種誘人的口號,一定要弄清楚、弄明白,特別要提防商家的文字游戲,學會“咬文嚼字”。例如消費100元送100元的意思,是消費了500元也還是送100元,還是想當然的送500元。消費者在消費時至少要做到“五清楚”,即想清楚、問清楚、聽清楚、看清楚、記清楚。 做一個有維權意識的消費者。現代人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也有人有怕麻煩的心理。一般來說商家的商業活動受眾廣泛,能產生相當的影響。如果每個商家都做這樣的“把戲”,對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是個巨大的損害,有些消費者不再信任商家就是明證之一。所以從社會影響的角度來說,消費者不能給不良商家生存空間;從維護自身利益來說,就更不用多說了,每個人的正當利益都不能讓別人侵害。 消費秘笈 絕殺一:一些商家利用顧客比較注重價格的心理搞虛假促銷,利用“特價”商品人為地制造“賣點”吸引客流。面對五花八門的促銷活動,消費者應當把握好三點: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極少有做賠本買賣的商家,消費者對此應保持清醒認識;二是在注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再考慮價格或優惠條件;三是按照個人實際需求和經濟條件來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 絕殺二:某些商家利用“會員卡”來迷惑消費者,口頭承諾天花亂墜,而在會員卡上不予注明;想方設法誘導消費者多花錢買“年卡”或“金卡”。認購會員卡要注意以下幾點:一、認購服務行業的會員卡,應先以短期卡進行體驗,如是騙局可以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二、要把經營者的口頭承諾用文字在會員卡上加以注明;三、為防止經營者強買強賣,消費者要在事先把有關問題一一問清以后再進行消費。 絕殺三:超低報價和“黃金線路”是目前旅游行業招徠生意的“吸引點”。但有些“黃金游”的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卻極大地“縮水”。出行前要對組團的旅行社和出游的線路進行篩選和判斷。第一、旅行社的報價越低,旅行中的個人額外開支可能會越大,同時交通和食宿的條件也相對較差;第二、對導游安排的購物和添加的游玩項目應理性地選擇,不要因導游的臉色和譏諷而違心接受。 絕殺四:送禮送健康已經成為一種時尚。個別不法廠商抓住人們既想治病又考慮安全的心理,在保健品中添加化學藥物以顯現療效。為促銷產品,廠商花招迭出,打著“義診”和“免費咨詢”旗號把產品吹得神乎其神,特別是一些中老年人很容易陷入誤區,因此購買保健品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保健品屬于食品,但不具備治病功效;二、在保健食品里添加化學藥物是法律絕對不允許的;三、對承諾先購買保健品,再“實行返款”的廠商要特別警惕。 絕殺五:節假日的餐飲越是火爆,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也愈是突出,要防止自身權益被侵害,要留意幾點:一是訂餐時要了解清楚包間有無其他收費事項和最低消費標準;二要理智對待服務人員的“熱情”推薦和每日的“特價菜品”,別因好面子而“被宰”或為圖便宜去幫人消化“倉底貨”;三是結賬時要注意核對賬單,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應在當場收集和保存好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絕殺六:男人愛瀟灑,女人愛美麗,美容消費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一、要科學認識,理性消費。消費者要加強科學知識的學習,對缺乏科學依據的虛假廣告不抱幻想;美容本身有風險,接受美容產品和服務,要到正規醫療機構咨詢。二、要選擇可信賴、有資質的美容服務機構。消費者接受美容服務一定要事先查看證照,選擇有執業許可證和有注冊執業醫師的機構進行治療;三、要慎防免費陷阱,“免費”只是某些美容機構設置的幌子,別貪圖便宜吃大虧。四、消費時,要注意索取和保存有效憑證。消費者在接受美容服務時,對療效等最好有書面承諾,記得索取發票,以備糾紛發生時維權之需。 解讀《消法》 國家《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今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點評:陳才興先生認為《消法》中所謂“知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消費者在不明了的情況下有權主動詢問,了解其所購買、使用商品的真實情況;二是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真實地記載或說明商品服務的情況,不經消費者詢問,即可使消費者一目了然。所謂“真實”,也同樣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全面、正確地介紹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既不避實就虛,也不編造謊言;二是誠實可信、不帶有任何欺詐的情節。《消法》賦予消費者的這項極其重要的權利———知悉真情權,卻常常被許多經營者所漠視。 。ê罘f/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