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維權故事:員工另起爐灶 企業獲賠8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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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10:32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委托人:李先生某科技公司董事長 維權律師:陳建全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主任 起因:員工私下另起“爐灶”
某科技有限公司聘請陳某為公司副總經理,雙方于2001年6月28日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同年11月3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從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擔任科技公司總經理,合同生效后,以往簽訂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同時作廢。200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訂合同,但陳某仍然在科技公司任經理一職直至2003年3月底。2003年4月1日,陳某離開科技公司,并簽署了一份《聲明》承諾:自離開公司半年內不加入同科技公司有項目沖突的公司或機構。實際上,陳某于2002年12月15日出資15萬元與李某設立立強公司,該公司同科技公司經營相同的業務?萍脊緩2003年起業績開始下降,直到2003年6月份才發現陳某開設同本公司競爭的公司,遂決定起訴陳某。 發展:律師找出勝訴關鍵 科技公司委托授權我代理這個案子,經過初步了解案情,我覺得:如果以違反合同的約定起訴陳某,勝算率似乎不高:因為2001年6月所簽訂的合同已被2001年11月所簽訂的合同取代了,而11月所簽訂的合同卻沒有約定陳某競業禁止的義務,雖然后來陳某簽署了一份《聲明》,但這是單方承諾,且因為這是限制陳某就業自由的條款而科技公司沒有給予相關的補償,其是否有效尚存在爭議;另外,雖然可依誠實信用原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起訴,但由于商業秘密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己方,根據所掌握的證據,難度挺大;那么,除此之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呢? 原《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陳某一直在科技公司擔任經理職務,競業禁止對其是法定的義務。但立強公司是2002年12月底才成立的,而陳某2003年1至3月雖在科技公司任職,卻沒有合同證明,怎么辦呢?到科技公司一查,發現陳某有在科技公司2003年1至3月的工資表上簽名,證據已足,遂決定以公司經理損害公司權益起訴陳某。 此外,因為《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有陳某的收益并未從立強公司剝離出來,因此,也把立強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結果:原告方獲賠80萬 立強公司的財務賬本和稅單是反映陳某獲利的重要證據,立強公司的財產是科技公司獲得賠償的重要保證,因怕立強公司毀滅證據和轉移財產,我們在起訴前還申請了法院采取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科技公司最終贏得了80萬元的賠償。 記者曾仕珍 [律師提點]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禁止的對象,主要限定在任職期能夠接觸到本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 2、禁止的期限,一般為任職期間和離職后的一段之間。 3、禁止的補償,應當對員工進行補償,可以在競業禁止期間內補償,也可以在雇傭關系終止前補償。 4、禁止的地域,往往是以用人單位的業務所遍及的范圍。 此外,如果關于競業禁止的糾紛已發生,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有時可能會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況。這時要根據所掌握的證據,選擇最有利單位的法律關系進行訴訟。 2、由于許多證據和財產都被侵害或違約一方所掌握,所以,單位在起訴前,最好先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 。≧obby/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