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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必答:退股后是否仍要承擔原合伙經營中的相關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4日 10:12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問:我與他人于2005年初以57000元頂下了別人一間網吧,首付了3萬,余款本應在2005年9月前付清,但到期后因經營不善未能支付余款。后到了2005年9月底,我因故退出網吧經營,且與合伙人簽定了協議,由合伙人歸還我股金13000元,首付了5000元,余款8000元須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且我不再負擔與原業主的所有欠款。以上都簽定有協議。但我退出網吧經營后,原合伙人經營網吧一段時間后,才發現網吧工商證已于2005年9月21日因逾期不年檢被吊銷了,而我倆并不知情,因為網吧證件一直沿用原業主姓名,我們并未到有關部
門辦理過戶手續,從而工商也只是與原業主聯系,而原業主并未與我們聯系過。現我想咨詢的是:我應否還再負擔原業主的欠款;原合伙人應否歸還我股金。

  答:你與原合伙人簽訂的不再負擔與原業主的所有欠款的約定只在你和原合伙人之間有效,不具有對外第三人(債權人)的效力,因此,你對該債務仍要承擔連帶責任,你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你與原合伙人的約定要求其承擔,至于是否歸還股金的問題關鍵看你們合作協議的約定。(郭律師)

  (Raul/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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