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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期盼有大作為 高法將出臺司法解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3日 10:29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 張煒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2005年12月30日在滬表示,最高院將研究出臺關于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權益訴訟等方面的司法解釋。

  股東代表訴訟制,又被稱作代位訴訟。簡言之,就是當公司權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
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責任時,由股東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1998年證監會公布了對紅光及其經營管理人員的處罰決定,嚴義明律師代理紅光的中小股東要求包括紅光公司原董事長何行毅等人在內的經營層,對公司因他們的違法經營行為給紅光招致的罰款向紅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當時未獲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3年,三九醫藥一位姓邵的股東代表上市公司,就關聯企業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及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罰款事宜,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董事長趙新先向上市公司賠償2萬元的訴訟請求,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未予立案。

  2005年年末,奚曉明表態要研究出臺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解釋,意味著我國法律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又將有突破。事實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2002年12月就曾在上海召開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股東因公司利益受到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行為侵害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李國光的表態雖在三九醫藥股東代表訴訟案之前,但按深圳中院當時的解釋稱,李國光的講話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法院是否立案的依據。

  時隔近三年,新版《公司法》和《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列入了股東代表訴訟的有關內容。2004年9月,作為中國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小股東的蘇州新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和兗礦集團,以股東代表訴訟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青島宏達、宏達集團歸還中期公司借款1.64億元并承擔利息損失,北京高院已于前不久判決原告勝訴,支持小股東的訴求。雖然該判決做出時還未施行新的《公司法》,但此判決表明小股東采用股東代表訴訟制維權已不再是奢望。有關律師認為,新版《公司法》和《證券法》允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包括: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會怠于行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短期交易歸入權的。

  股東代表訴訟制是公司遭遇權益侵害時不作為,而由小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主動作為。在宏達歸還中期公司借款一案中,中期公司雖然由臨時股東會通過宏達若不按期還款就訴諸法律的決議,但中期公司并未啟動訴訟程序。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因為宏達系掌控了中期公司46.9%的股份。而蘇州新發展和兗礦集團雖分別持有14.039%和31.98%的股權,但畢竟是相對的小股東。蘇州新發展和兗礦集團能夠聯手通過股東會決議,卻無力促使宏達系控股的中期公司迅速采取法律行動。

  上述現象在國內上市公司中非常多見,而且強弱分明的股權結構導致中小股東更加受欺。僅大股東占用資金來說,2002年下半年統計時曾有676家上市公司共被大股東占用資金966.69億元,超過2002年全年首發新股融資額度560億元。到2005年中期,滬深兩市大股東占用資金余額降為480億元。2005年11月2日發布的《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明確提出,對已侵占資金,控股股東尤其是國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務必在2006年底前償還完畢。隨著“清欠”進入倒計時,大股東還款明顯集中。但在上市公司中仍有可能出現“釘子戶”,有必要采取股東代表訴訟“提速”解決問題。對于宏達歸還中期公司借款,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就曾多次通知中期公司按期解決,甚至警告“將作出年檢不予通過的意見上報中國證監會,公司可能受到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許可資格的處罰”,但中期公司還是“我行我素”。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要研究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解釋,是中小投資者非常期盼的。國內現有的投資者直接訴訟制度,由于受到前置程序的制約,大股東或高管的許多違規行為都不必擔心法律壓力。例如,邵先生2003年提出三九醫藥董事長應部分承擔行政罰款,此項不可能由直接訴訟制度提出。而且,直接訴訟非但可能未把“板子”全部打到違規者身上,還容易導致中小股東自己賠自己的尷尬。因而,嚴義明、宣偉華等幫助中小股東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律師,長期以來呼吁國內應該盡早允許股東代表訴訟。“上證聯合研究計劃”的一項課題研究認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重大貢獻在于通過造成對管理層不當行為的潛在威懾,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投資風險,從整體上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法律界人士和中小股東關注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解釋,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可起到推動作用,并使股東代表訴訟更具可操作性。倘若像宏達歸還中期公司借款案那樣打官司,中小股東恐怕只能“望而生畏”。該案件受理費高達83萬元,如果不是兩原告經濟實力雄厚,是根本無力打得起這場官司的。法律界人士稱,若按財產案件的標準收取受理費,必然導致訴訟成本太高,一般小股東肯定無緣股東代表訴訟官司。嚴義明律師日前也以科龍電器為例指出,中國證監會初步查明科龍被顧雛軍的格林柯爾占用科龍資金超過34億元,如果屬實且股東按此金額向顧雛軍等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向科龍還款34億元僅法院訴訟費就會是一個天文數字,相信不會有股東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有能力并且愿意提起訴訟。他建議,由于股東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并非為自己的直接經濟利益提起訴訟,應采用按非財產訴訟案件收取訴訟費。

  另外,新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侵害公司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此規定在操作上同樣具有難度,因為中小股東怎么可能拿得出相應擔保來對抗控股股東的侵權。

  可見,中小股東能否克服訴訟費用、擔保等障礙,以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能否有大作為,還要等待司法解釋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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