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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秉先:一個人的罪與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1日 18:05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徐正輝 首席記者 章敬平 陜西靖邊報道

  罪與非罪

  剛剛在監(jiān)房中度過60歲生日的馮秉先,176公分的身高卻只有不足50公斤的體重,這么一個“風一吹就要倒下去的商界知識分子,竟然在陜北這個小縣城,制造了多年難見的‘大
場面’”,營造了重重高度緊張的氛圍。

  “靖邊縣的四大油區(qū)鄉(xiāng)鎮(zhèn)都進行了控制,油區(qū)大小路口封鎖,班車停發(fā)!本高吙h青養(yǎng)岔鎮(zhèn)一位油老板表示,“許多油農油老板進不了城!

  進得了城的也難以到達法院。當日6時,通往靖邊縣法院的三個路口,就被警察封鎖了,數十輛警車數百名警察設置了三道防線。靖邊縣隸屬的榆林市,也有一位市公安局負責人親臨現(xiàn)場。

  即使到達法院,也進不了法庭。據稱,法庭一共發(fā)出了120張旁聽證,投資者沒有一張。包括本報在內的數家“計劃外媒體”,以及國外媒體,都未能得到旁聽的機會。雖然是公開審理,但法庭大門緊閉,“閑雜人員”一律不得進出。

  中共靖邊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侯貴強稱:“表面看這是一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小刑事案件,但背景非常復雜。牽涉到很多油老板和油農。為防萬一,我們采取了措施!

  法庭內也出現(xiàn)了靖邊縣司法史上罕見的對壘。靖邊縣檢察院檢察長王明朗坐在第一公訴人的席位上,主審法官由靖邊縣副院長謝紅靜出任。據稱,1992年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大學的謝是靖邊縣惟一科班出身的法官。三被告中只有馮秉先一人聘請了律師,辯護人是北京知名律師莫少平。

  控辯雙方對于馮秉先的罪與非罪的交鋒,都在于2005年春天的兩次“訴前對話”。2005年4月12日早,陜北三縣100多油井投資人前往榆林市府門口,與市府官員對話。榆林對話未果。一個月后,陜北100余油農聚集到陜西省委大門口,同時向社會散發(fā)資料。

  檢方認為,馮秉先是兩起“訴前對話”的“策劃者”、“組織者”,是“首要分子”。他策劃“采用聚眾圍堵市政府、省委的方式”,致使“政府的多項重要政務活動被迫取消,政務大廳十三個部門停止辦公,辦事人員、車輛無法進出大門,致使省委大門被堵,使進出的人員、車輛無法正常通行,交通阻塞,嚴重擾亂了市政府機關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稱,檢方認為馮策劃組織此兩起事件,是因為在2005年3月準備訴訟前,三被告曾組織靖邊的油井投資人到縣政府上訪,要求和縣政府進行對話,要求退回油井,因為“和縣政府對話沒有達到目的”,馮秉先決定組織人到市政府和省委進行訴前對話。

  馮秉先的辯護人對兩次“訴前對話”沒有異議,但他不認為馮秉先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主觀故意,而是受傳統(tǒng)的思維方式的影響,希望通過協(xié)商對話解決問題,不想和政府打官司。莫少平也不認為馮秉先是“組織者”和“策劃者”,亦不同意公訴人對“訴前對話”的后果、影響或者“嚴重”或者“極其惡劣”的認定。

  本報記者歷經周折,終于聯(lián)系上靖邊縣法院負責人。本來,從中斡旋的中共靖邊縣委宣傳部說,法院會接受訪問,但靖邊縣法院對案件不予置評。

  “我是維權的‘首要分子’”

  開庭前一天,馮彥偉遞給本報記者一份他父親馮秉先預備的自我辯護詞。馮秉先反對公訴人把他確定為組織策劃兩次“訴前對話”的“首要分子”。他否認自己是陜北投資人的總代表,但他樂于人們把他視作陜北石油民企維權行動的“首要分子”。

  馮彥偉說:“靖邊縣檢察院對我父親提起公訴的依據,是民企最近的兩次訴前對話”。事實上,這兩次行動,不是我父親組織、策劃的,我父親也不同意這種說法。

  2004年,馮秉先認識了當時尚在北京博景泓律師事務所的朱久虎律師,決定走訴訟維權之路。這年仲秋,朱久虎來到靖邊縣。集團訴訟涉及到的人數眾多,依法得選舉訴訟代表人。

  馮彥偉說,陜北幾百家石油民企為適應集團訴訟,建立了多級委托代理方式:首先,民企公司按區(qū)域選舉,產生訴訟代表,公司與訴訟代表簽訂一級委托代理協(xié)議;而后,每縣由15名訴訟代表組成“訴訟代表會議”!霸V訟代表會議”是全體委托人的決策機構,有關維權行動的重大問題,必須要根據《訴訟代表會議章程》,由會議代表集體決策。

  每縣在15名代表中又選舉出總代表和總代理,靖邊縣總代表為馮孝元,總代理為馬啟明?偞硎谴頃h的召集人,總代理負責完成代表會議確定的日常工作。

  馮秉先在他的自我辯護詞的預備稿中說:“我只是靖邊縣一名普通代表。我一直在北京從事與外界聯(lián)絡工作,為陜北各縣服務,而實際上,陜北民企從未選過總代表,從未給我任何授權。‘總代表’的稱呼,是各縣投資人給我的榮譽,并不因此就意味著我有決策權!

  馮在預備稿中說:“我是一個敢于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人。如果把我說成是陜北石油民企維權行動的‘首要分子’,我很樂于接受。我現(xiàn)在已近花甲之年,把自己三年的好時光全力用在了這場公民維權行動中,我認為,這是我一生所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我以自身的行動實踐了一個普通公民對民主法治不懈不悔的追求!

  馮彥偉說:是我父親,撰寫了維權的綱領性文件,主張民企為權益抗爭;

  是我父親,主張向首都學界求援,以他為主,委托學術機構組織了四次專題研討會;

  是我父親,匯編了有關陜油案的事實、文件、報道和專家意見近50萬字材料,將陜油事件公之于眾;

  是我父親,把朱九虎為首的律師團介紹給民企,將民企統(tǒng)一到以訴訟為主線、依法維權的軌道上來。

  據此,馮彥偉說:“我父親可以站在法庭,自豪地說:我是當之無愧的陜北民企維權的‘首要分子’!”

  “我父親為什么被投資人稱作總代表”

  庭審開始, 馮秉先申請作為第一公訴人的檢察長王明朗和靖邊縣法院回避。因為王明朗和法院院長都曾是石油“三權”回收領導小組成員,檢法干警參與過石油“三權回收”的具體工作。審判委員會、檢委會十余人分別研討了約半個小時,回來宣稱,“這與此案無關”。

  馮秉先的辯護人對記者說: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需要回避。

  馮彥偉對記者說:“我父親之所以被陜北油井投資人尊稱為‘陜北總代表’,就是因為他反對不合理的石油三權回收和補償。他為維權付出艱辛的努力,為維權兩次進入監(jiān)牢,怎么會‘與本案無關’。”

  法庭上,馮秉先動情地說,“我60歲的生日是在獄中度過的。“那天是11月29日,除了他的未婚妻曲建平給他送了幾本書外,連一封家書也無法傳達。

  馮秉先出生于蒙陜交界的哈拉寨,22歲被分配到內蒙古罕臺窯煤礦當電工,來陜西開采石油之前,是內蒙古自治區(qū)有名的技術干部。1998年陜西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馮秉先與友人同赴靖邊縣開采石油。36萬元買了個區(qū)塊,打出來的卻是個干井,虧了71萬元。第二、第三口井總算見到了油,但產量很低,三口井賠進去350萬元。

  馮彥偉說,到2000年10月,他父親連打帶買,共13口井。政府收井時剩下四口高產油井。馮先生對自己油井的估價在1000萬元以上,但最終從政府手中領到的補償只有140萬。

  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發(fā)了個文件,明確要求“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采活動的做法”。很多投資人并不知情,陜北還在加大招商引資力度。2000年,陜北各縣興起地方石油開發(fā)的高潮。據估算,其后政府收的油井,有1/3是2000年前后打下來的。

  真正收井的決定是從2002年10月份由陜西省政府發(fā)出的。靖邊的投資者組織了起來,要開大會?h里召開緊急會議,說不管上面如何,和投資者簽署繼續(xù)經營兩年的協(xié)議。

  2003年夏天,榆林市拿出“三無償”方案:收回了投資的油井無償收回;經營了5年的油井無償收回;產量在600公斤以下的無償收回。

  大家算了一下,靖邊當時有1489口油井,除去“三無償”,只剩下200來口井。即使這200來口井,也不是全部兌現(xiàn),而是分期付給。如果要現(xiàn)錢,還得扣除利息。

  6月15日,政府就派人上油井驅趕民營油井的人員。馮先生一看大勢已去,跑到北京去上訪。地方政府一路截訪,到達北京的大約有200多人。上訪者大多沒有什么文化,馮幫他們整理材料。到上訪的第七天,陜北地方政府就來人了,有五六個人,要上訪人員派代表座談一下。上訪者給馮打電話說:“你快過來,代表我們和他們談。”

  馮秉先不僅代表上訪者和政府談,還與經濟學家法學家們談。2003年6月29日,他們在北京開了“如何維護民企權益研討會”。經濟學家于光遠、茅于軾、高尚全、蕭灼基、保育鈞、曉亮、何偉等20多位人士出席會議并慷慨陳詞,后有茅于軾、保育鈞、何偉、杜鋼建、曉亮、顧海兵六教授向人大常委會上書三次,為陜北民營石油案呼吁。后來,有領導人批示道:“小油井的整頓是必要的,但要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嗣后,陜西省開了個緊急會議,改原先的“無償收回”,為“適當補償”。

  2003年7月22日,馮秉先在北京被榆林市公安人員抓捕。35天過后,被查偷稅漏稅一周未果的馮,寫下“不再上訪,及時領取補償費”的保證書后,重獲自由。

  2005年4月,準備了將近一年的訴訟基本完成。朱久虎律師的工作轉為撰寫起訴狀。4月初,訴訟代表決定向陜北地方政府遞交一份訴前對話申請,開始了實質上的新一輪上訪。6月20日,靖邊縣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批準逮捕他,二十幾天后,逃跑中的馮秉先在武漢被抓獲。

  馮在自辯護時說:“上天賦予人與生俱來的神圣權利——就是生命、財產和自由。我因為財產被剝奪試圖說理,可是又被剝奪了自由,但只要生命尚存,我就會為了爭取生存的質量、為了爭做自由而有尊嚴的人不懈努力!”

  本報記者就馮秉先家人以及辯護人述及的有關問題,致電中共靖邊縣委書記馬樂斌。馬稱自己已調離,不愿多加評論。靖邊縣一機關工作人員稱,中共榆林市委組織部的調令還沒下發(fā)。

  2005年12月26日,靖邊縣法院沒有做出當庭判決。監(jiān)牢中的馮秉先,還在等待著法律的宣判。

  反思“馮秉先案”

  -本報評論員 章敬平

  2005年12月26日,還未能和陜西省、市、縣三級政府對簿公堂的“陜油案”的當事者馮秉先,被陜西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推上了被告席。聆聽檢方“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指控,這位陜北油井投資人的“精神領袖”,在法庭外數百警察數道封鎖線的“警衛(wèi)”下,辯稱去陜西省府和榆林市府進行“訴前對話”,沒有犯罪(參見本報第九版《一個人的罪與罰》)。我們無意為馮秉先辯護,他的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留待法官憑借法律去決斷,我們要說的是,“馮秉先案”應當奉行我們心目中燦如星空的法治精神。

  “馮秉先案”中的第一公訴人是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靖邊縣“收回‘三權’領導小組”的成員,馮秉先頓成階下囚的緣起,就是反對“油井整頓”狀告縣市省三級政府,而該檢察長當時正在帶領著檢察院干警協(xié)助收回油井“三權”,此明顯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怎么可以擔當公訴人?同樣的道理,審理馮秉先案的靖邊縣法院的院長也是“收回‘三權’領導小組”的成員,“馮秉先案”怎么能在靖邊縣法院開庭呢?都說政治的生命在于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訴訟,訴訟的生命在于程序,如果程序上存在缺陷,公眾憑什么相信,馮秉先案能在靖邊縣法院得到公正的審判?

  有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說:“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據說,馮秉先對檢察長和法院的回避申請當庭遭到了拒絕,法庭認為,政府的“整頓”以及他們的狀告,與“馮秉先案”無關。但事實是,沒有涉及數百油老板和上萬名油農的“陜油案”,何來“馮秉先案”?正因為它們之間的緊密關聯(lián),我們才將俗稱的“陜油案”和“馮秉先案”統(tǒng)稱為“馮秉先案”。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說,國家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這意味著地方政府不能單方面撕毀合同,不能單方面宣布先接管后清算,不能單方面決定無償收回繼而單方面制定補償標準。“陜油案”投資者的遭遇值得反思。

  用10年左右的時間鍛造一個法治政府,是本屆中央政府向包括馮秉先在內的13億人民的承諾。但在此案中,瞧瞧沒有被投資人告狀的陜北另一個縣府回收油井時的錄像吧,剃光頭,穿囚服,游街示眾。我們驚詫,怎么可以用對付敵人的辦法對付油井投資人?一定要營造手銬響成一片的氛圍,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我們評說“馮秉先案”,不是代法院做主,以輿論“判定”馮秉先無罪,而是想說,即便他罪無可赦,他也有權利受到公正的審判。我們不認為投資人對補償的要求完全合理,但這絕不能成為他們的財產被任意剝奪的理由。投資人在上訪中可能有靜坐、散發(fā)傳單的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要遭受剃光頭、游街的羞辱。我們不懷疑政府整頓油井的初衷,真的在于人民的利益,但我們要說,油老板和油農的利益,也是人民的利益,他們的人身權,財產權,訴訟權理當得到保護。

  法治是我們之所以對未來擁有信心的保證,我們必須不惜一切地應對它的挑戰(zhàn),它是我們的心靈能夠自由棲息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們不能妥協(xié),因為,中國輸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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