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胡海容記者周凱)上海外貿學院的大三學生小陳在父母離婚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為其墊付一半學費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近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送子女上大學并非父母的法定義務,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
小陳3年前考入上海外貿學院,每年的學費是6000元。今年年初,小陳的父母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小陳和母親共同生活。
11月30日,小陳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母親收入較少,依靠母親難以完全滿足其就學所需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故要求其父陳先生按月墊付生活費人民幣300元,并墊付每年學費人民幣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陳現已年滿20周歲,且不存在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故無論從生理還是心理角度出發,小陳已基本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應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來維持生活和繼續學業,送子女上大學并非父母的法定義務。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本文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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