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約定要賠《辦證須知》又說免責
12月16日南國奧園的劉小姐(化名)電話投訴,稱其在廣州番禺奧林匹克房地產公司(簡稱南奧公司)購買了一套房子,按合同約定,南奧公司未能按時辦理房產證,應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賠償違約金。可劉小姐分別于2004年和2005年向番禺區法院起訴和廣州市中院上訴,但兩次均敗訴。
《房產證》遲到惹官司
12月20日,記者采訪到了劉小姐。劉小姐稱,她于2001年8月與廣州番禺奧林匹克房地產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合同第15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內,將辦理產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提交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受人不退房,自逾期日起出賣人以已付房價款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違約金給買受人。”
據劉小姐介紹,2002年5月份,南奧公司按時將房屋交付給劉小姐使用,但是房產證卻遲遲沒有辦好。直到2004年4月份才通知她去登記相關辦證手續。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時,南奧公司給劉小姐發了一份《辦證須知》,并要求業主在辦證須知上簽字。“因為當時大家都辦證心切,也沒有在意辦證須知上寫的是什么就寫上了自己的名字。”劉小姐說。
劉小姐認為,奧林匹克公司遲了將近兩年才幫他們辦理房產證,2004年11月,她向番禺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賠償。
《辦證須知》藏玄機
番禺區法院審理認為,劉小姐與廣州番禺奧林匹克房地產開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南奧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為劉小姐辦好房產證,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劉小姐在《辦證須知》上簽名放棄了追究開發商延遲辦證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劉小姐敗訴。
12月21日,劉小姐給本報記者傳真了一份《辦證須知》,其中第6款寫到:“發展商辦理房地產權證后有關辦證的法律責任免除,但房屋質量的保修責任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繼續承擔。”
劉小姐不服番禺區法院判決,遂于2005年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但中院最終也以原審法院判決的理由,駁回了劉小姐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一樣維權兩樣判決
劉小姐告訴記者,目前在她所在的花園還有好多和她類似遭遇的業主。“那些沒有在《辦證須知》上簽字的業主都拿到了違約金。在《辦證須知》上簽名的業主很多都沒有拿到違約金,但也有一些比較早提起訴訟的、同樣在《辦證須知》上簽了字的業主也拿到了賠償,因為開發商最初和那些業主打官司時,還沒有以《辦證須知》作為依據,我是比較晚提起訴訟的一批業主了,我們就沒有拿到賠償。”
劉小姐說,“其實這些違約金也不多,但其中的經歷和教訓是難忘的。現在只希望把我的這些遭遇告訴其他消費者,讓別人在購買房屋或是從事其他事情時,要認真看好每一個合同條款,不要鉆進別人設的圈套里。”
記者于12月21日聯系廣州番禺奧林匹克房地產公司辦公室馮主任,馮說會將這些情況反映到相關部門,在23日給本報記者傳真一份書面說明。但直到發稿時止,記者也沒有收到任何關于南奧公司提供的說明材料。
律師:這是一個教訓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則認為,劉小姐所簽的《辦證須知》既不能理解為原合同的補充條款,也不能理解為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和對方協商的條款。這個《辦證須知》并不是重復使用,接受的對象也只是該花園的業主,所以不能認為是格式條款。
王律師認為,劉小姐在《辦證須知》上簽字只是一種簽收行為,就如簽收一個普通文件一樣,并不能證明她同意文件里所有的條款,她在簽收文件之后,有權對文件的內容提出反對意見。
王律師告訴記者,“不管怎么說,這都是個教訓。生活中,在簽署任何法律文件時,大家都要認真審閱其內容。”記者曾仕珍實習生丘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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