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新規出臺 貨物需在申報后15天內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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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16:15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稅務總局日前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規定要求,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15天內,將有關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
備案可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并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二是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 對有下列六類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必須采取第一種方式備案單證: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據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規定處罰外,將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陳二厚) (觀宇/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