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監管機構三令五申地限制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事件依然屢見不鮮。23日,證監會與銀監會共同聯手,發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再次提示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風險及其可能帶來的銀行信貸風險。兩部委在上市公司擔保問題上的首度聯手,對于盡快肅清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將是一項重大的進步。
一年兩道“追殺令”
這已經不是證監會首次針對違規擔保“大動干戈”了。今年,證監會加大了在上市公司治理,尤其是違規擔保方面的監管力度。早在11月1日的《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中,監管機構就將“違規擔保問題”作為上市公司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之一,做出了明確的指示。此次與銀監會聯手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已經是年內的第二道“追殺令”。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嚴格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審核要求及責任,并加大了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為的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寬“擔保條件”
緊“擔保審查”
上市公司擔保是一項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上市公司、銀行和被擔保公司,還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東、子公司、管理層和監管機構。所以監管環節需要區別對待。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一律經董事會審議,單筆或總額超過一定比例的擔保、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實行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制度。該規定通過對上市公司決策程序進行規范,將有效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制權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遏制不履行決策程序、僅憑公章和個人簽名操縱擔保現象的發生。
根據新《公司法》的精神,《通知》取消了2003年8月出臺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禁止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50%”等限制。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自主決策權的表現,并且他認為,今后上市公司也不會輕易冒如此大的風險。
除此之外,《通知》還強化了關于擔保的信息披露。
違規擔保治理
必須雙管齊下
1999年4月,以“棱光事件”的爆發為導火索,諸多上市公司為其大股東擔保而淪為“提款機”的事件陸續曝光,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風險才開始浮出冰山一角,并且這冰山一角已逐漸演變為資本市場的惡夢。
一位業內人士透露說,其實公司上市后從股市中融到的只是小錢,而利用上市公司這個平臺進行關聯擔保,才是其上市的真正目的。
由于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上市公司擔保事件中的重要角色,所以徹底根治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就不能單純依靠證監會。而此次兩部門聯手發布《通知》的做法,顯然已經將上市公司擔保的監管與金融機構對上市公司擔保貸款的監管結合了起來,而這對于盡快肅清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無疑是一項重大的進步。
商報記者 苗燕 S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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