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依法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新辦法從今年12月21日起施行。
銀行反彈“禁拍令”
去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這條被稱為“禁拍令”的規定,讓不少銀行極為不滿。今年2月,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銀行同業公會更是集體上書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修改或細化該司法解釋。
爭論終于收到實效。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為“禁拍令”解禁: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拍賣。
6個月搬遷寬限期
依照新的司法解釋,法院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裁定為拍賣、變賣或抵債后,必須給對方6個月的寬限期。
6個月后,如果對方還“賴”著不走,法院就有權強制其搬出去。但是如果這些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經法院查實后,作為申請執行人的銀行,需要提供臨時住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負責人稱,銀行提供的臨時住房,應收取租金,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或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產生的租金,可從房屋拍賣或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新解釋仍有局限性
“新的司法解釋較以前已有進步,但仍然存在些局限性!苯煌ㄣy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李永祥認為,這次的司法解釋只針對已依法抵押的房屋,而沒有抵押的生活必需的住房,還是不能變賣。其次,在實際操作中,6個月寬限期滿后對方是否會真正搬出去“很難說”。此外,銀行還需提供臨時住所,“一個客戶還行,但多了如何應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