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1號)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1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完)
國務院關于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全文)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張建平、孫玉波)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1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共分十二章八十九條,分別為總則、登記管轄、登記事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公司的登記、登記程序、年度檢驗、證照和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公司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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