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情形易忘繳稅 廣州會展業存在涉稅違法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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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09:4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本報訊記者黃宙輝通訊員馮紅、張瑩報道:廣州地稅稽查部門日前在檢查某展覽會時,發現一些參展企業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稅收問題,其中一家企業轉讓展位收入沒有申報納稅,被查補稅款及滯納金27萬元。 據廣州市地稅稽查部門介紹,廣州大大小小的各種展示會、招商會、博覽會常年不斷,組織方和參展方在會場交易時因忽略一些稅收政策規定,而產生涉稅違法問題。容易出
一是以公司名義為其他單位辦理展銷會攤位,向對方收取的攤位費沒有按規定開具發票和申報交稅。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憑據,應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申報納稅。 二是在會展現場簽訂的購銷合同沒有按規定及時計繳印花稅。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不能改變納稅義務,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記載金額各自計稅貼花。另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發生貨運業務以運輸發票代替運輸合同使用的,也應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計貼印花稅。 三是參展人員補助費連同展銷會攤位費一并作為交易會費用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這部分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是贈送給外商的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參展企業為了擴大宣傳、加強與外商的聯系,在交易會期間往往會贈送一些禮品給客戶,對這些發放給其他單位有關人員的實物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日京/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