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得首屆中國“十佳維權衛士”稱號的深圳市市民楊劍昌,日前將自己寫就的10萬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建議上書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
楊劍昌在建議中提到,現行“消法”存在可操作性不強,加重賠償金制度仍有局限性,爭議的解決缺少傾斜于消費者弱勢群體的高效率規定,現行規定對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保障力不夠,消費者的概念所涵蓋的范圍需進一步擴大等等,認為“消法”需要修改和
完善。
據悉,目前我國對消費者保護組織在名稱上就存在混亂,南北不一致,如北京等北方地區,大都叫“消費者協會”,而南方如廣東、浙江、福建等地叫“消費者委員會”,上海、四川、重慶三地卻叫“保護消費者委員會”。楊劍昌認為,這些名稱的混亂,反映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定性存在局限性。消法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定性為社會團體,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它算不上是一個完全合法的社團組織,“它甚至應該被注銷”,楊劍昌說,“消委會”一是名稱不規范,易同“黨委會”和其他“委員會”混淆;二是社團應有一定的活動經費,而它沒有任何會員費;三是無團體會員或者個人會員,達不到社團應有的會員人數。如果消費者組織不是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話,那就應該按照條例進行登記,不登記則不合法,要登記又不符合條件。
作為特殊類型的行政事務單位,楊劍昌認為,應該依據“消法”的規定,讓消費者組織獨立于工商部門,享有自己單獨的人事、財政、監督、調查、協調、建議等權力,壯大其機構,增強其公信力,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依法進行有力的監督和保護。
(李偉雄)
(Raul/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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