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慶代言成被告,但法院判其不擔責
北京消費者楊連弟因為用了劉曉慶代言的番茄膠囊之后沒效果,把代言人劉曉慶、生產廠家太極集團涪陵制藥廠以及銷售公司桐君閣大藥房一起告上了法庭。
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北京桐君閣大藥房有限責任
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原告退貨,退還貨款299元。
2004年12月20日,原告楊連弟在被告桐君閣大藥房購買了一盒太極番茄膠囊,每盒售價299元,包裝盒內一本小冊子中注明:“番茄膠囊能有效防止男性前列腺疾病……同時對女性夏季防曬,美容都有優異的作用。”
被告劉曉慶作為形象代言人,在說明書及小冊子上均印有其形象,并有“我推薦番茄膠囊。劉曉慶”的字樣。原告以所購買的番茄膠囊違法宣傳了許多功效,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要求由桐君閣大藥房退貨并增加一倍的賠償。涪陵制藥廠的夸大宣傳誤導了原告,并由于產品的問題使原告與朋友產生了不愉快,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要求涪陵制藥廠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同時原告提出是由于劉曉慶的代言行為促使原告購買了該產品,故要求劉曉慶書面道歉。
東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桐君閣大藥房作為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所銷售商品的真實信息。庭審中,原告提供了北京市衛生局對被告桐君閣大藥房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桐君閣大藥房所銷售的太極番茄膠囊未獲批準,有夸大保健功能和療效的宣傳。現原告要求桐君閣大藥房退貨,法院予以支持。
桐君閣大藥房并非該說明書及小冊子的發布者,不存在故意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原告要求雙倍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提出涪陵制藥廠對太極番茄膠囊進行夸大宣傳,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壓力和傷害,缺乏證據,法院不予認定。
而原告向三被告提出違約之訴,同時又要求涪陵制藥廠賠償精神損害費并書面道歉,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關于產品的虛假宣傳,是該產品的生產者發布的,劉曉慶是受產品生產者委托做形象代言人的,現原告要求劉曉慶向其賠禮道歉,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北京桐君閣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原告楊連弟退貨,退還原告楊連弟所購太極番茄膠囊的貨款299元。駁回原告楊連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北京桐君閣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曹英)
(Robby/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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