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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問題,商家先負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4日 14:37 今晚報

  興沖沖買回一件商品,可是用了沒幾天就出現了問題,滿懷希望去找經營者(商家),但往往被對方“推”到生產廠家那里,不管這廠家近在本市還是遠在廣東、福建,不管其態度好還是不好,你都得自己去面對……作為消費者,可能有相當一部分人曾經遇到過類似的煩心事,購買者、經營者、生產者之間的“拉鋸戰”一幕幕地上演著。但是,你可知道,一旦購買的商品出現問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是完全可以直接向該商品的經營者要求合理賠償的!

  先行賠償,問題重重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發生質量問題時,有的經營者可能會先替消費者解決一兩次問題,但最終還是會以各種借口將消費者推給生產廠家;還有的經營者為了圖自己省事,干脆就讓消費者直接去找廠家。本報3·15熱線就曾接到過不少類似的投訴。家住河西區廣東路的周先生就曾為了一個電飯煲與廣東順德的廠家聯系了不知多少次,用他自己的話說:“商場讓我直接和廠家聯系,就只長途電話費也夠買一個新電飯煲了。”而家住南開區的張先生更是因為自己買到的商品出現問題,差點坐火車去秦皇島找生產廠家。還有家住和平區的王先生因為買到兩包過期半年的方便面,被經營者推給生產者,被其告知“生產方與零售商沒有供貨關系”。該案例中,按照零售商和廠家的態度,消費者要想“討個說法”恐怕只有找“云深不知處”的批發商了。

  不過,采訪中也了解到造成經營者不愿先行負責的一個原因,就是目前先行負責制尚需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據透露,一些經營者按照消保法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但個別消費者往往“不買賬”(覺得賠得少),非要以商品出現問題而找廠家來個“獅子大開口”。比如,曾經有一個消費者就因為售價2元的面包里有異物,不接受經營者的先行賠償,竟然以此為“證據”要挾生產廠家“先賠付6000元,以后的再說”。還有一位消費者買了一瓶一元多錢的啤酒,沒開蓋就發現瓶內有沉淀物,不接受經營者的商品調換,硬是要求賠償3000元,經營者無奈只得讓其找廠家協調。有關人士認為,個別消費者的偏激行為一定程度上也“打擊”了先行賠付的正常發展。

  先行負責,有章可循

  采訪中了解到,由于種種原因,經營者認為自己銷售的商品出了問題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是最“省心、省事”的,反正與自己也沒多大關系。久而久之,很多消費者由于不了解《消保法》,并不知道自己購買的商品或者享受的服務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是可以直接向經營者“討說法”的。為此,筆者專門走訪了市消協的相關負責人。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同時,《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質量要求,并承擔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因商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些損失賠償是要有理有據的。 王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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